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的意见》(国市监标创〔2020〕53号)等法律法规,为切实规范我市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的生产、销售和使用管理,现结合实际通告如下: 一、严厉打击查处销售(含电子平台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未获得CCC认证、非法改装的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非法拆解、改装、维修充电器、锂离子电池等违法行为,对销售违标车辆的,依法责令停止销售,并予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严格办理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注册登记,对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核发非机动车号牌(绿底白字白边线),纳入非机动车管理;对列入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和产品公告》的电动摩托车,严格办理机动车登记并核发机动车号牌(普通摩托车号牌为黄底黑字黑边线;轻便摩托车号牌为蓝底白字白边线)。 三、从严查处电动自行车无牌上路、闯红灯、逆行、超速、非法改装、占用机动车道、假牌套牌和电动摩托车无证驾驶、准驾不符、无牌上路、无交强险、酒驾、超员、超速、未戴安全头盔等各类违法行为。驾驶电动摩托车,应当依法取得D型、E型、F型机动车驾驶证,未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的驾驶电动摩托车以无证驾驶予以处罚。骑行无号牌电动自行车发生事故后经属性鉴定为机动车的,一律按机动车有关规定定责和处罚。 四、对超标电动自行车通行实行过渡期管理。对已办理注册登记的超标电动自行车(悬挂白底红字红边线的非机动车号牌),允许使用的过渡期为2020年9月1日至2023年8月31日。2023年9月1日起,禁止所有超标电动自行车在我市通行。 五、消费者不得购买违标车辆以及非法改装车辆,购买或发现违标车辆或与认证参数不符车辆,可以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鼓励超标电动自行车所有人、骑行者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人身伤害保险和财产损失保险,佩戴安全头盔,安装防盗电子芯片;鼓励群众主动置换和报废超标电动自行车;鼓励生产厂家、销售商通过以旧换新、折价回购等方式加快淘汰在用超标电动自行车。 六、群众驾驶电动摩托车或骑行电动自行车要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安全文明出行,不得随意停放、随意变道、违规占道、四处穿插、违规拉货载人,电动自行车在设置有非机动车道的路段要在道内骑行,在没有设置非机动车道需占用机动车道的要靠右安全骑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