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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牢安全防线:井研公安严厉打击涉烟花爆竹违法行为

来源:井研县公安局 作者:胡丽君 曾慧 发布时间:2025-01-23 10:09:13

春节临近  年味渐浓

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全力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

井研公安

大力开展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宣传工作

重拳打击涉烟花爆竹违法行为

成功查处多起涉烟花爆竹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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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近日,井研县公安局研城派出所对井研县千佛镇一副食店进行突击检查时,发现该副食店仓库内非法储存大量烟花爆竹,民警现场在仓库内查获多种类型的烟花爆竹制品共计98件(盒),民警对查获的烟花爆竹进行了扣押。目前,该案已移送县相关部门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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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近日,井研县公安局马踏派出所工作中获悉马踏镇某街道一商店内在非法经营烟花爆竹,民警立即对该店铺进行了突击检查,当场查获爆竹35件(盒)。经查,周某在未取得相关资质的情况下销售烟花爆竹。目前,该案已移送县相关部门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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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条 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第三十六条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井研公安@广大群众

事关烟花爆竹

这些事不能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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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属于易燃易爆物品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烟花爆竹

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为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请市民朋友自觉抵制相关违法行为

广大市民如发现身边

人员或场所非法储存、运输烟花爆竹

请立即拨打110报警


责任编辑:杨雪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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