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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涉众型经济犯罪的特性及防范对策

来源:峨眉山市公安局 作者:金阳 发布时间:2024-10-25 18:03:45

近年来,社会经济飞速发展,信息技术不断变革违法犯罪手段日益更新变化。在此过程中,涉众型经济案件呈高频发态势,大案要案屡屡发生,对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国家经济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造成了严重危害如何预防和打击涉众型经济犯罪迫在眉睫,笔者就涉众型经济犯罪的一些特点结合被害人心理分析,浅谈犯罪特性和防范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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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涉众型经济犯罪的特性

近年来,峨眉山市涉众型经济犯罪呈高发势头,该类犯罪涉及人数多、地域广,涉案金额大,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利益,严重影响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安全稳定。2022年,我局破获涉众型经济犯罪3起,涉及群众310人,涉案资金4000余万元;2023年,我局破获涉众型经济犯罪5起,涉及群众550人,涉案资金6000余万元;2024年上半年,我局破获涉众型经济犯罪5起,涉案资金超过1亿元。

(一)受害者分布的广泛性。涉众型经济案件的广泛性集中体现在其受众的广泛性及时空分布的广泛性。在受众方面,通过对近年来接报、侦办的涉众型经济案件的受害人情况进行分析,被骗人群分布广泛,几乎遍布社会各个阶层,既涉及下岗职工、退休老人、农民等弱势群体,又有学历较高、收入稳定的政府和企事业单位职工,还有经营实体的工商企业主。涉及人数少则几十人、多则数百人。与此同时,涉众型经济案件涉及的地域范围广,时间跨度大,其形成并非一朝一夕,往往具有较为深厚的“群众”基础,例如以公司为名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该类案件常常以投资项目为名,打着长期性的投资名目,拆东墙补西墙,向被害人吸收钱款。

(二)涉及金额的巨大性。绝大多数经济犯罪都表现为数额犯,即以数额较大为犯罪成立条件之一。与一般经济犯罪相比,涉众型经济犯罪由于针对的是为数众多的被害人,这就决定了该类犯罪涉案数额往往特别巨大。

(三)犯罪手法的多样性。随着信息科技的不断发展,互联网的便利与普及,利用网络实施犯罪态势日益严峻,通过互联网实施涉众型经济犯罪在传播速度上更为迅速、发展会员更为无限、犯罪地点不受地域限制。以传销案为例,传统的现实存在的产品传销和通过人传人的方式逐渐被网络传销和电子商务等新兴手段代替,传统的商品变成形式各异的虚无、概念化的变相产品,如各种各样的网络货币,“网站会员”“网上购物积分”等网络产品。

(四)犯罪形态的隐蔽性。通过对涉众型案件的分析发现,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大多以投资入股或借款形式,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或者直接诈骗。犯罪分子通常以项目投资亟需资金为名进行集资,一般具有完备的工商执照、税务登记、项目审批手续,正常从事经营性活动。通过不惜巨资租赁高档办公场所,重金开展项目宣传,并邀请地方党政领导、社会名流剪彩视察来打造实力雄厚的假象,以骗取社会公众信任获取资金。而对于已经“上钩”的投资人,犯罪分子在初期往往按时兑现高额利息以及介绍费,诱使深陷其中,作为“活广告”吸引更多人加入。由于此类案件在运作初期有合法“外衣”掩盖,犯罪分子采取以新款还旧账的手段,维持资金运作直至资金链断裂,潜伏期长,隐蔽性极强。

(五)犯罪后果的严重性。一是涉案数额的巨大性导致损失巨大,难以挽回。很多赃款被犯罪嫌疑人用于非理性投资或者挥霍,群众经济损失惨重。二是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由于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涉及面广,特别是广大城市低收入居民和农民、下岗职工参与其中,这些群众极易采取非理性的方式表达诉求,导致群体事件的爆发,严重影响社会稳定。三是严重破坏经济秩序。这类犯罪除了造成直接损失外,还导致地方可用于投资和消费的资金大幅减少,影响经济发展。

二、受害者心理分析

在众多涉众型案件的办理过程中,对受害人进行梳理分析,受害人多数具有类似的心理活动,具体表现为:

(一)“以讹传讹”的从众心理。以组织领导传销罪为例,组织领导传销者,都是贪图巨额回报,希望通过参加传销不断发展下线而获取提成,在贪婪心理的趋动下,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形成“人多就能赚钱,人多肯定不会出事”的荒谬观点。

(二)“孤注一掷”的赌徒心理。在涉众型经济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往往鼓吹与许诺被害者高额回报,其目的就是为了骗取被害者的钱财。而被害者在诱惑下,认为投资的钱越多,能获取的利润便越多,在此种心理下,所经受的财产损益往往是毕生积蓄。

(三)“新鲜手法”的猎奇心理。在涉众型经济犯罪中,犯罪嫌疑人会使用新的经济概念和经济模式的专业性,偷换概念,编造一些貌似合法的专业经济术语推行新的犯罪模式。如以专卖、代理为名进行的传销,以及利用互联网为中介进行的“网络传销”等。而很多被害者认为在新的投资模式中,自己可以成为“第一个吃螃蟹的人”,所获取的利润较高,因而上当受骗。

(四)“权威保障”的保守心理。以公司经营为掩护,以高利率为诱饵,通过合法经营方式,掩盖非法经营目的。甚至有些犯罪嫌疑人通过在知名电视节目中发布广告,打着国企投资的名义,或是鼓吹投资通过第三方平台有交易担保的形式,使被害人形成投资可靠的心理,进而骗取钱财。

(五)“目的明显”的逐利心理。在涉众型经济案件中,被害人大多贪图高息、高收入和缺乏投资意识手中有闲钱,有较强的投资意愿,且在熟人社会中约定了高额利息,初期均能及时得到收益,致使不明真相的群众不计风险,纷纷加入其中,一旦有人参与,就相互模仿,相互传染。

(六)“穷弱有理”的依赖心理。在涉众型经济案件中,下岗人员、无业者、低收入群体和离退休老人等弱势群体屡次成为受害者,这些群体由于法律素养不高、投资经验不足、防护意识不强,极易被犯罪嫌疑人的不实宣传所蒙蔽,该类人员往往会有要政府出面负责的依赖心理,极易导致集体上访、越级上访、在网络上宣泄不满情绪等行为,社会负面影响巨大。

三、对防范涉众型经济犯罪的对策建议

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健全高效、灵敏的预警机制,从涉众型经济犯罪的成因入手,加强情报信息收集研判和预警控制,认真研究非法集资引发群体性事件和集访问题的规律性特点,有针对性采取防范措施,做到未雨绸缪。

(一)建立政府联动机制。建立政府主导、公安参与、各司其职、协作互通的处置工作机制,细化落实金融办、银保监、税务等部门管控责任,完善各部门联动处置措施。积极会同金融办、人民银行、市场监管、银保监、民政等部门建立信息互通、合成研判机制,及时发现潜藏的风险隐患,及早落实管控措施。健全信息交流、预警防范、执法联动、案件移送机制,推进打击维稳工作无缝衔接。

(二)健全评估预警机制。依托“情指行”一体化实战化机制,搭建风险防控专班,联合党委政府牵头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超前预防、及时处置、妥善化解的原则,开展重大案件涉稳风险评估,加强隐患动态监测预警。公安机关会同职能部门进行动态监控,一旦发现违法犯罪线索,资产转移迹象,及时函告行业主管监管部门、指令相关警种、派出所,开展提前预防工作,确保把握先机。

(三)完善监督管理机制。推动落实金融办、银保监、税务等部门主体责任,结合本职出台监管措施,常态化开展监督管理。对于带有“投资咨询”“旅游开发”“财富管理”“电子商务”等字眼的新注册公司,切实加大源头监管力度。银行部门、派出所对辖区公司开展定期摸排,对存在大量老年投资者或群众聚集的公司,及时发现违法犯罪苗头,扎实防范处置措施。

(四)深化宣传通报机制。建立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的通报制度,及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的查办、审判等处理情况,并通过各种途径对涉众型经济纠纷发生的手法、危害、典型案例等予以宣传,给公众以有效的提醒,积极引导群众谨慎投资、理性投资,帮助群众认清风险,从源头上挤压非法集资活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的空间,以增强群众的风险防范意识。同时建立、完善举报奖励制度,激发群众举报、控告犯罪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在社会上形成“老鼠过街,人人喊打”的局面,力争将涉众型经济犯罪活动消灭在初始阶段。

(五)落实矛盾化解机制。在办案过程中要最大限度地化解社会矛盾,最大限度地让人民群众满意,确保不发生影响稳定的事件。一方面要给予被害人诉求通道,力求息诉息访。另一方面要积极追缴赃款,挽回被害人财产损失。赃款追缴工作应贯穿刑事诉讼全过程,公检法三方通力协作,全力帮助被害人挽回经济损失,从而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同时推动党委政府压实行业主管和属地乡镇(街道)主体责任,守土有责、守土尽责,健全完善化解涉稳群体风险隐患立体防控系统,认真抓好风险预防化解工作。


责任编辑:杨雪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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