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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托"平安哨" 擒获盗窃嫌疑人

来源:沐川县公安局 作者:杨阳 王迪 发布时间:2024-08-23 16:09:56

晨曦初露,天色微明,在沐川县利店镇桂香村,一道黑色身影穿梭于林间,鬼鬼祟祟。不多时,他便悄无声息来到一配电房外,从配电房外墙狭窄的“通风口”钻入,随即便传来叮叮当当的金属敲击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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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上8时许,沐川县利店镇桂香村响起了一阵急促的吹哨声,桂香村村警、附近村民立即向哨声处集结,据“山湾平安哨”哨长称:一配电房里面传出异响,疑似有人在里面实施盗窃。随即,村警与哨长赶赴现场,到达现场后,发现嫌疑人张某(化名)正在配电房内实施盗窃,村警与哨长立即将其挡获,并配合赶赴现场的民辅警将张某带回派出所接受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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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该配电房地处较为偏僻,配电柜是退换下来的老旧设备,因该设备平时没有使用,附近也无监控,没想到里面的铜制配件还能引来贼惦记。经查,嫌疑人张某是本地人,无稳定工作,钓鱼途经此地时,发现该配电房无人看管,觉得有机会下手,便产生了盗窃的念头,于是趁天未亮通过狭小的通风口钻进配电房内实施盗窃时,被闻讯赶来的村警及哨长挡获。 

目前,张某因盗窃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自夏季治安打击整治行动开展以来,沐川县公安局持续紧盯群众反映强烈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托“一村一警”“山湾平安哨”等防控力量,深入摸排、主动研判全力以赴提升破案打击成效,连续破案追逃重拳打击各类违法犯罪,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提升辖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满意度。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责任编辑:杨雪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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