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为推进法治公安建设指明了方向、提供了遵循。公安执法是公安工作的核心和生命线,加强法治公安建设事关服务发展大局、事关做强公安主业、事关执法公信力和群众满意度。笔者结合工作实际,就新时代如何推进法治公安建设提档升级作粗浅的探讨。
一、峨眉山市公安局法治公安建设情况
近年来,峨眉山市公安局坚持把“安全规范”作为推进法治公安建设的原则和要求,严格落实“五级”审核把关制,以公信升值、群众满意为奋斗目标,着力提高全警执法素养。
(一)强化案件审核,严把三个关口。一是严把“收卷关”。实行案件催办督办制度,对监视居住、取保候审、刑拘和逮捕、退补案件等及时催办,对重点案件实行跟踪督办,确保各个办案环节及时、高效的运转,避免案件超期积压、久拖不决的现象发生,使公安执法工作始终在严格公正的轨道上运行。二是严把“监督关”。定期组织办案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办案能手交叉点评当月所办案卷,优劣各选三件,评选树立优质案卷供民警参考学习,劣质案卷在全局予以通报批评,剖析原因,以评促改,以改促学。三是严把“通报关”。对审核案卷质量结果实行月通报制度,对办案中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分析梳理,好的经验和做法及时总结归纳,对存在问题的案卷做到通报到案、通报到人,逐一下达执法建议书,并将通报结果直接与各部门每月绩效考核、年终执法考评挂钩。
(二)深化执法改革,健全三项制度。一是健全刑事庭审制度。强化侦查取证、执法管理、人权保护和庭审保障,出台《民警出庭作证工作规定》和《民警旁听案件审理规定》,举办民警出庭作证专题培训,提升民警质证应变能力。二是健全执法办案制度。制定和完善公安执法制度及工作规范,建立案件主办民警责任制、案件审核评比和案件审核督导制度,对民警主办、审核情况实行周通报、季度排名。建立网上执法巡查、错案追究和信访倒查等制度,实施执法资格认证制度。落实案件统一入口、统一审核和统一出口,建立受案登记、如实立案和立案审查制度。三是健全执法监督制度。加强内部监督,明确执法办案主办民警、法制员、教导员、法制部门审核和局领导几道关口,层层落实责任,相互监督制约,严格执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责任制,实行定期通报制度、落实整改提高,从源头上防止不规范执法。强化外部监督,建立与检察院、法院、上级法制部门常态化的沟通机制,定期召开公、检、法联席会议,互通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听取意见和建议,争取业务指导和司法监督。
(三)健全执法保障,发挥三种效能。主动适应当前执法环境和执法要求,规范执法流程、加强执法培训、狠抓执法监督,不断健全执法保障体系,全面提升执法规范化水平。一是发挥“保障器”作用。先后制定《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管理规定》《涉案财物管理规定》《重大案件法制提前介入规范》等规章制度,围绕执法办案各个环节,出台具有实操的实战指引和操作规范,构建全流程、全要素、系统性、及时性的执法保障体系,整体掌控全局执法质量。二是发挥“增长器”作用。聚焦“深耕善治”新形势,建立规范化培训中心,树立“实情、实景、实践、实战”训练理念,围绕“专业做精、一警多能”培训目标,研究针对不同执法情况的综合性培训和差异化教学,全面实现实战技能和执法水平多维提升。三是发挥“稳定器”作用。狠抓执法主体资格认证,鼓励民警参加高级执法资格考试和国家司法考试。所有执法部门专、兼职法制员实地运行,明确基层专、兼职法制员的职责和履职要求,进一步规范法制员履职行为,通过开展集中培训、专题法制讲座、案例分析、出庭应诉形式,不断提升执法主体综合素质素质和规范执法能力。
二、法治公安建设存在的问题
新形势下,人民群众不仅要求实体公正,同时要求程序公正,不仅要求依法办事,同时要求合乎情理,不仅要求严格公正执法,同时要求文明规范,这些都对法治公安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当前峨眉法治公安建设中还存在许多不规范、不到位的地方,需要进一步整改提高。
(一)执法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在思想层面,个别民警未能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以人代法、以权代法现象时有发生;在能力水平方面,少数民警学法用法能力不足,导致案件定性不准、处置不当等执法不规范问题时有发生,损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二)执法行为有待进一步规范。执法不文明,个别民警在执法过程中用语和动作不规范,导致群众不满,损害公安机关形象;执法措施不严,能对常见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但对其他违法行为打击力度不够。
(三)执法监督有待进一步完善。各部门执法监督未能形成合力,纪检、督察、政工、法制等部门对执法过程、效果以及监督结果运用都有职能分工,但往往工作过程在缺乏沟通协作,降低了执法监督效果,存在上级不要求不监督、不出问题不监督、群众不投诉不监督的“三不”现象,致使监督制度落实不到位。
(四)执法保障有待进一步加强。警力保障不到位,当前基层警力普遍不足,加上非警务活动数量多,难以保障执法质量;硬件装备保障不到位,民警执法装备的配发、更换、维修还不及时;执法培训保障不到位,在应对突发事件和处置复杂警情上经验相对不足、技能生疏、行为不规范,难以满足实战需求。
三、对进一步深化法治公安建设的几点思考
(一)狠抓执法主体建设。一是狠抓精神培育。职业荣誉感贬值、组织观念弱化和群众意识缺乏是当前公安执法队伍老生常谈的几个问题。要规范执法,关键在于执法主体的精神培育,特别是职业荣誉感和集体自豪感的培育。深入开展思想教育,增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引导民警从内心深处尊重和信仰法律,站稳法治立场,体现法治精神,摒弃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观念和行为。二是狠抓执法培训。在执法上,坚持贴近基层执法一线,按照“什么环节薄弱、什么环节容易出问题,一线民警最需要什么就培训什么”的原则,以“打得赢”为目标,重点强化法律法规、擒敌技能、查缉战术、枪械使用等技能,打造业务精通、一警多能的公安执法队伍。三是狠抓执法规范。将日常受理报警、出警处置、指挥调度、管辖、立案、侦办、回访等进行明确要求,做到言语不粗俗、行为不粗暴、态度不蛮横,提升接处警工作质量和水平,规范受案调查活动,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开展调查取证,提升办案质量,避免执法瑕疵,防止执法事故的发生。
(二)深化执法权力监管。一是慎用权力。要把党的领导与依法办事结合起来,防止权力冲动,防止滥用乱用权力。要理清权力清单,让民警知道自已有哪些权力,既是让其做到心中有数,也要让其明白权力与责任相统一,权力与监督相依存,权力与制约共始终,从而做到谨慎执法。二是公开透明。按照“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要求,让执法处于可以监督、能够监督的状态;特别是要把信息化成果运用到执法监督中来,让民警的执法过程处于可复原、可复制的状态,便于群众监督,也便于民警“说清楚”。三是逗硬考核。从完善执法考核制度入手,建立月、季度和年度等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考核制度,严格执法行为、程序和结果的考核,建立考核奖惩机制,把落实情况纳入执法质量考评和绩效考核范围,建立条块考核、上下互评机制,逗硬奖优罚劣。
(三)完善执法制度体系。一是完善程序制度。对照新制定、新修订的法律,清理修订相关制度,进一步细化民警执法权力适用对象、范围、情形,严格规范民警执法运行程序,健全权力运行监管机制,既使民警明确权力运行程序和工作方法,又使一线执法民警的执法活动有法可依、有制度可依,使执法受到程序的强力制约。二是完善监督制度。要按照“执法活动延伸到哪里,组织的监督就实行到哪里”的要求,积极完善受立案制度,改革完善“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深化完善“两统一”工作机制,改进完善执法质量考评机制,实现全程监督、全程规范、全程考评,建立贯通内、外、上、下,全时空、立体化的监督体系,形成有形的监督无处不在,无形的监督亦无处不在的监督氛围。三是完善追责制度。要明确审批人、审核人、办案人、鉴定人等直接责任民警和领导的执法责任,严格落实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实行执法办案质量“一票否决”,从而增强民警的执法风险意识,以确保执法的质量。
(四)加强执法工作保障。一是加强培训保障。紧紧抓住领导干部“关键少数”,开展领导干部专题培训、党委理论中心组学习等活动,建立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制度,提升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加强基层一线执法主体培训工作,不断突出培训重点,健全完善学练考一体化实战培训,提高公安队伍执法素养和实战能力。二是加强装备保障。配齐警用装备,确保基层民警能够有效应对各种执法活动。按照标准配齐执法单警装备、现场勘验、物证鉴定、信息采集等业务装备和必要防护装备,确保民警在开展各项执法业务时行为规范、安全合法。推进办案区、监管场所改造升级,以信息化、智能化为重点,通过无死角全程录音录像系统加强执法办案场所安全管理,严防发生执法安全事故和执法不规范行为。三是加强维权保障。探索建立由政府牵头、公安主导、检法配合、社会参与的民警维权机构,实现民警维权制度化、常态化。保护民警依法行使职权,从严从快查处暴力袭警违法犯罪,震慑和制止潜在袭警行为,增强公安执法权威。按照“三同步”要求,做好涉警舆情处置,对恶意炒作、混淆是非、抹黑民警形象的,及时澄清、依法处理,切实维护民警正当执法权益。
(五)强化执法考核监督。一是强化执法考核。科学完善考评标准,引入积分制考核方式,在此基础上将化解矛盾纠纷、执法安全、行政复议、涉法投诉、群众满意度等内容纳入执法考核,公平、科学反应民警执法成效,激发民警“想办案、能办案、多办案、办好案”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二是强化执法监督。明确执法责任,通过“列清单”方式,进一步厘清、细化警情处理、案件办理、办案区使用、涉案财物管理等重点领域执法责任,实现执法办案各环节专人负责。三是强化结果运用。坚持考核监督问题导向,认真梳理执法问题,定期发布执法问题预警、开展执法突出问题专项整治,以问题为抓手提升执法队伍素质能力,促进执法质量提升。充分发挥执法考核监督的导向、激励、管理作用,把考核监督结果作为对公安机关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调整、选拔任用、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