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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溪区法院:发表言论事小,侵犯名誉事大

来源: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作者:莫薇 董云川 发布时间:2024-02-04 13:27:27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在这个人人都有“麦克风”的时代,网上言论的传播速度比以前更快,影响也更广。一方面,网络可以高效传达信息,另一方面,如果在网上肆意侮辱、诽谤他人,突破法律底线,往往会造成侵害他人名誉的后果,最终为自己招来纠纷。近期,纳溪区人民法院办理的两起名誉权纠纷案件,为在网上随意发表言论的行为敲响了警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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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聂某某因自己亲戚与刘某某的感情纠纷而对刘某某心怀不满,其将剪辑的照片和微信聊天截图等材料制作成视频,并配上侮辱性文字在抖音上发表,还在同村两百多人的微信群里转发,引发了同村人的关注。刘某某发现并报案后,聂明明被公安机关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之后,随着流言的发酵传播,刘某某的生活受到了严重影响,刘某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聂某某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15000元。法院受理该案后,向侵权人聂某某讲明了侵犯他人名誉权的法律规定及后果,经法院主持调解,聂某某在微信群里向刘某某赔礼道歉并赔偿了刘某某经济损失500元。

案例二:

先某某带儿子到贵州观看村超足球比赛,在某商务酒店订了一间经济房。晚上,先某某外出游玩后,回到房间发现有异味,遂找酒店前台协商处理,前台工作人员告知经济房已客满,建议更换其他类型的客房。先某某因不满更换房间需要支付卫生费,在与酒店多次协商未果后,便带着行李及房卡离开了酒店,并在酒店门口拍了视频发布在抖音上,注明“黑心酒店”等不当文字。该视频发布后,引发评论601条,点赞557次,收藏84次,转发89次。因先某某的行为严重影响某商务酒店的名誉,导致其在贵州乡村足球超级联赛期间收入减少,某商务酒店遂起诉先某某要求删除视频、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100000元。

该案经纳溪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先某某作为一名消费者,有权对经营者提供的服务质量作出评价、批评,但该评价、批评不应超出一般大众合理表达情绪及诉求的限度,其拍摄酒店门口的视频配以“黑心酒店”等不当文字的行为,使得附近的抖音用户都能看到视频内容,该视频内容存在侮辱、诋毁的情形,已侵犯了酒店的名誉权,导致了酒店社会评价的降低,在正值客流量众多的贵州村超期间,其侵权行为必然导致酒店收入的减少,法院最后判决先某某在抖音上向某酒店公开道歉,并结合先某某的过错程度、发布视频的时间、影响范围以及持续时间等因素,酌情确定先某某赔偿某酒店名誉损失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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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两案均是利用网络空间发表不当言论引起的名誉权纠纷,网络空间全民共享,但网络并非法外之地,我们每个人在行使言论自由权的同时也应该把握限度,一旦自己的言行给其他民事主体的名誉造成影响,都将面临法律的惩罚。

 


责任编辑:杨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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