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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溪区法院:义务帮工致残,百万损失由谁承担?

来源: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作者: 周莉 发布时间:2024-01-29 16:55:11

义务帮工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无偿为他人提供帮助的行为。义务帮工在我们日常生活中经常发生通常发生在亲朋好友、同事、邻居之间。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被帮工人是否要赔偿?

近日,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黄某某赔偿原告陈某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51万元。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黄某某长期在西藏拉萨市务工,双方比邻而居,由此相识。2022年3月5日,被告邀请原告在其家中聚餐。当日上午11时许,原告赴约时发现被告在门前疏通、整理水管。因当地天气寒冷,被告家中日常使用的水管结冰堵塞,无法正常用水,其便打算另外找水管从数米远的邻居家接水使用。当日午饭后,原告自行爬到约两米高的房顶上帮被告整理水管。整理完毕后,原告在返回地面时不慎踩空,从房顶摔落到地面,造成其身体多处受伤。原告眼部、胸椎、颅脑的损失,以及颅脑损伤遗留的精神智能障碍,经鉴定分别构成六级伤残、八级伤残、九级伤残以及两处十级伤残,且后续需进行二次颅骨修补术及左侧桡骨远端内固定取出术。

原告认为,其是在为被告帮工的过程中摔伤,应由被告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111万元,遂一纸诉状将被告诉至法院。被告则认为,其并未请求原告为其整理水管,原告是自作主张帮忙,且原告对本次事故存在重大过失,应当自行承担部分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互帮互助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具体体现,应当予以倡导并发扬。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被告系实际的被帮工受益人,其未进行必要的安全提示,也没有提供合理的安全防范措施,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未尽到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其在帮工过程中不慎踩空,从房顶摔落受伤,存在较大过错,应自行承担相应的责任。承办法官于庭前、庭中多次与原、被告沟通交流,认真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耐心释法析理,充分讲明双方各自所需承担的责任。经过承办法官情法兼容、耐心细致地开导,双方同意各自承担50%的责任,并就赔偿款金额达成一致意见,本案至此得到圆满解决。

 


责任编辑:杨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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