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制网
法治文化研究会

四川屏山邀请彝族家支助力和解执行道交纠纷赔偿款

来源: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 作者:丁如林 滕燕 发布时间:2024-01-19 11:23:29

1月18日,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和解执行一起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案,在法官、检察官的见证下,当事人双方以现金当场支付的方式将10万元履行到位。

image.png

2020年5月24日,被执行人沙马某某驾驶小型客车至屏美路夏溪乡大埝村“干海子”路段时,与申请人耍日某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申请人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申请人受伤后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腰椎、胸椎骨折等,致残程度为二级。该起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保险公司赔偿49万元,2021年6月7日,屏山法院判决沙马某某赔偿耍日某某各项损失648,417.56元。

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屏山法院经调查,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生活困难,考虑到双方均为彝族同胞,屏山法院拉哈调解工作室工作人员黑勒拉哈找到彝族家支,通过家支多次调解,努力争取以和解方式执行。通过执行法官和彝族家支4次协调,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沙马某某与申请人耍日某某一致同意支付10万元了结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此款在2024年的11月30日前支付5万元;2025年底以前支付5万。法官向被执行人释明拒不履行和解协议的法律后果,希望被执行人按照约定履行。

2024年1月18日,屏山法院执行局接到被执行人沙马某某电话,称自己已经筹措10元现金,希望在法院见证下履行,屏山法院邀请检察院工作人员、本院廉政监察员见证,被执行人沙马某某当即将10万现金递交给申请人,案件得以圆满执行完毕。


责任编辑:杨睿

新闻总署国登2012-F00075847号· 知识产权 (川)作登字2017F00078064 · 连续出版物刊号 川KXO1-093 · 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证 川B2-20191090 ·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川网文【2019】5415-440号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许可证 川字第00217号

出版物许可证 新出发字第510105010299号 · 川文旅审函【2019】886号 · 川新广审批准字【2017】335号 · 川法学文研批字【2015】012号 · 川法文批字【2019】009号 · 川新广批函字【2016】30号

国家商标局受理第23862702号 · 网络安全资格认证第23955号 · 省法治文化研究会融媒体中心负责技术、维护和管理

蜀ICP备18021130号-2 川公网安备 51010402001487号

本网站(非新闻类)刊发信息不代表主办单位和本网之观点,如有异议请联系本网删改·法律顾问:省法治文化研究会专家委(何艳律师)

四川省法治文化研究会 四 川 法 制 网版权所 有 ,未 经 书 面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Copyright © 1997-2020 by www.scfzw.net all rights reserved

电脑版 | 移动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