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制网
法治文化研究会

【以案说法】非法收购废机油 拘留五日

来源:宜宾市司法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1-18 09:10:22

基本案情:

2022年10月24日,屏山县公安局接群众举报:在屏山县屏山镇某汽车修理店有人非法收购废旧机油。民警迅速到达现场进行了勘验检查并对廖某、王某二人在“无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

经查:为谋取私利,廖某、王某共同出资购买了一辆二手小型货车,在未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对车辆进行简单改装后从成都方向出发来到屏山县内收取废油。2022年10月24日中午,二人来到屏山镇某汽车修理店,以500元的价格与修理店老板(另处)达成回收该店内废旧机油的协议,正在抽取废旧机油时,被公安挡获。

处理情况:

2022年11月,屏山县公安局经调查认为,廖某与王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鉴于二人认错态度端正且属于初犯、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一百二十条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作出给予廖某、王某分别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决定。

案件评析:

废机油、废润滑油均属于危险废物,具有毒性、腐蚀性、感染性、易燃易爆性,对健康和环境的威胁极大,是管理和防治的重点;危险废物收集、贮存或处置不当,不仅严重威胁生态环境安全,更可能直接危及人体健康甚至生命。

本案中,廖某与王某因法治意识淡薄,无视法律法规,为谋取暴利,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收集、处置危险废物,构成非法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公安机关根据其行为性质、情节给予了相应的处罚。温馨提示广大群众:要切实增强守法意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将危险废物交由有资质的处废单位处理,绝不能心存侥幸,触碰法律红线。



责任编辑:杨睿

新闻总署国登2012-F00075847号· 知识产权 (川)作登字2017F00078064 · 连续出版物刊号 川KXO1-093 · 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证 川B2-20191090 ·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川网文【2019】5415-440号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许可证 川字第00217号

出版物许可证 新出发字第510105010299号 · 川文旅审函【2019】886号 · 川新广审批准字【2017】335号 · 川法学文研批字【2015】012号 · 川法文批字【2019】009号 · 川新广批函字【2016】30号

国家商标局受理第23862702号 · 网络安全资格认证第23955号 · 省法治文化研究会融媒体中心负责技术、维护和管理

蜀ICP备18021130号-2 川公网安备 51010402001487号

本网站(非新闻类)刊发信息不代表主办单位和本网之观点,如有异议请联系本网删改·法律顾问:省法治文化研究会专家委(何艳律师)

四川省法治文化研究会 四 川 法 制 网版权所 有 ,未 经 书 面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Copyright © 1997-2020 by www.scfzw.net all rights reserved

电脑版 | 移动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