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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检察官提醒您: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

来源: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作者: 发布时间:2023-12-29 15:00:00

检察官提醒您:

道路千万条 安全第一条

乐山市市中区检察院

每一起交通事故的背后都是一次次血泪教训,是一个个家庭的悲痛。交通安全关系着我们每一个人、每一个家庭的平安幸福。随着跨年夜的临近,和亲朋好友聚餐的频率变得愈加频繁。这个时候检察官有话说:

交通法规记心中,安全驾驶万事通;交通法规要遵守,安全警钟需常鸣!

一起来看看,发生在我们身边的违反交通安全法规的典型案例:

醉驾逃避公安机关检查

2023年2月3日晚上,被告人罗某酒后驾驶越野车行驶至滨江路中段时看见交警在前方检查,遂驾车驶入旁边小区并下车逃离,后被交警查获。经检测,被告人罗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4.9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危险驾驶罪对罗某提起公诉,罗某被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罚金4千元。

检察官以案释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危险驾驶罪缓刑考验期内再醉驾

2022年9月17日晚上,被告人徐某酒后、无证驾驶小轿车遇交警检查,徐某停车后下车逃跑,后被交警抓获。经鉴定,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5.4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另,被告人徐某在本案前一个月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缓刑,在缓刑考验期内再次醉驾。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危险驾驶罪对徐某提起公诉,徐某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罚金1万元。

检察官以案释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

判决宣告认前一个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

2023年4月1日晚上,被告人徐某驾驶摩托车行驶至348国道凌云路段与行人梅某相撞,致梅某受伤昏倒在国道内,徐某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现场,导致梅某被后车碾压死亡,4天后徐某被抓获归案。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交通肇事罪对徐某提起公诉,徐某因逃逸致人死亡,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检察官以案释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023年即将结束,临近年终,春节也越来越近了。回乡返程、走亲访友、亲友聚会等情况增多,交通安全显得尤为重要。检察官再次提醒您: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

行车不规范,亲人两行泪!


责任编辑:杨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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