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官司打赢了,怎么还没拿到钱呢?”
很多人认为,只要赢了官司,法院就能很快帮自己执行到钱。但法院不是万能的,“执行不能”的情况也是存在的。
究竟什么是“执行不能”呢?“执行不能”就是指人民法院执行过程中穷尽现有的各种执行措施和手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对被执行人财产强制执行后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从而无法实现或无法全部实现申请执行人债权的情形,是当事人自身需要承担的商业风险或法律风险。通俗地讲 “执行不能”就是“没有钱还”。
纳溪区人民法院公布以下两起“执行不能”典型案例,帮助大家更好认识“执行不能”这一客观情形。
案例一:刘某与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刘某与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纳溪法院依法判令王某某支付刘某货款。因王某某未履行义务,刘某向纳溪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情况】执行过程中,承办法官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依法对被执行人王某某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工商登记等信息进行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承办法官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户籍地为宜宾叙州区。经现场调查,被执行人已不在户籍地居住,具体去向无法查清,在户籍地也未发现财产登记信息。承办法官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和下落,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典型意义】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对于确实没有履行能力的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应承担执行不能的风险。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穷尽执行措施,仍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无法查找到被执行人去向,导致案件“执行不能”。
案例二:曹某与蔡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3年1月,曹某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与蔡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事故发生后,曹某逃离现场,蔡某身受重伤。经交警部门认定,曹某承担全部责任。法院判决曹某赔偿蔡某各项损失等共计12万余元。
【执行过程】
法院向曹某发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并对财产线索进行核实,对曹某采取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三次查控,均未发现存款,且其名下无车辆、房产等可供执行财产,已穷尽现有各种执行措施,属于“执行不能”。
【典型意义】蔡某因车祸受伤治病花去医疗费数万元,依靠父母照顾,还有一个女儿需要抚养,家中经济十分困难。经研究,法院帮助其申请司法救助,用司法温情对“执行不能”补位。
如何预防“执行不能”?
一要及时申请财产保全。为避免被执行人在进入执行程序前转移、隐匿财产,应及早申请财产保全,保障胜诉后能实现权利。
二要积极协助法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应积极作为,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或者有转移财产的迹象,应及时向法院反映,协助法院寻找被执行人下落。
三要理性认识商业风险。商业交易有风险,市场主体应有风险意识,提高预见和防范风险的能力。在做出交易行为时,应对交易相对方的情况进行调查了解,并具备承担相应违约风险的合理预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