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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里追逃 严打拒执】失信被执行人获刑六个月

来源:天全县人民法院 作者: 发布时间:2023-12-28 14:10:50

隐瞒财产、躲避执行......

被执行人自以为是的“完美的操作”

最终难逃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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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现场

12月27日下午,天全县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庄严的法槌声响起,审判员刘睿宣判:被告人杨某犯拒不执行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至此,天全县首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宣判完毕。庭审后参与旁听的群众纷纷议论:“这真正是聪明反被聪明误,偷鸡不成蚀把米啊!”。

受邀参加旁听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由衷地表示:“让我们看到了人民法院依法打击拒执的决心和力度!” 

案情回顾

2020年4月,陶某与杨某因民间借贷纠纷诉至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经司法确认后,杨某未按照生效裁定书自动履行,陶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强制执行期间,经法院督促,杨某一直分文未付,多方查找后,未发现杨某的可供执行财产,期间杨某失去联系。2021年12月,执行人员找到杨某督促其履行,但其仍然以各种借口推脱,法院依法对杨某司法拘留15日,予以惩戒。

深挖细查

2023年夏,天全县法院接到群众的实名举报称杨某采取让他人代收工程款的方式,逃避法院执行。

天全县法院庚即派出专人进行走访核实,查证属实后,依法将杨某涉嫌拒不执行裁定罪的线索移交公安机关。

千里追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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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收到移交线索后立即立案侦查,并要求杨某到案接受询问,杨某发现其罪行暴露后逃窜至东北,公安机关在多次劝返无果的情况下,依法对其进行网上追逃。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最终杨某在新疆喀什地区落网,天全县法院和公安机关首次联动,共同派员远赴新疆,历时4天、横跨4省,历经3500多千里,将杨某提押回天全县接受审判。

警示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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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名被执行人都应当如实向法院报告其财产情况,杨某为逃避执行,让其亲朋好友代收其应得款,转移和隐匿其收入,依照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构成拒不执行裁定罪。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今年以来,天全县法院依法惩处拒执行为,共采取限制高消费509人,在微信公众号曝光失信被执行人310人,司法拘留12人,罚款惩戒4人,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和法律尊严,弘扬崇法诚信的社会风尚。

 


责任编辑:杨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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