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解决一起排除妨碍纠纷,促使案件顺利结案,东坡法院主动邀请区检察院、区司法局、镇政府共同参与,充分发挥各方优势,进一步推动案件落实,为下一步执行工作打下良好基础。
秦某等14人与陈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东坡法院于2021年10月14日作出民事判决书,要求陈某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除其在复兴镇A村(原B村)自宋某承包鱼塘塘角至A村无害化处理池之间集体机耕道上种植的长约70米、宽约2米的农作物、果树,并恢复机耕道原状。陈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2月21日作出二审判决,驳回陈某上诉请求,维持原判。2022年4月25日,秦某等14人向东坡法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复兴镇A村同意对陈某补偿土地,陈某同意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该案以终结方式结案。但结案后,陈某反悔,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义务。
2023年4月20日,东坡法院执行局承办法官,协同东坡区检察院第二检察部检察官、复兴镇政府综治中心负责人、复兴镇司法所所长再次一同前往复兴镇A村实地了解情况,经现场查看,案涉机耕道连接着两边的农田,是周围农户土地耕作时运送生产资料的必经路途,现陈某将该机耕道挖毁约50米长、2米宽,并在其损毁道路上种植果树、油菜等农作物,确实已经严重影响到秦某等十多户村民的通行。因陈某不在家中,东坡法院执行局已在其家门口张贴公告,责令陈某在2023年4月30日前退出该土地。
陈某看到公告后,主动联系承办法官,她认为村组织承诺可以补偿土地,但一直没有明确补偿土地的位置及面积,致使其反悔。承办法官和区检察院检察官及镇政府工作人员先后两次又到了村民委员会,两次就土地问题进行协调,最终在8月16日对补偿的土地进行了现场勘验、确认。次日陈某、村干部一同到东坡法院执行局履行了书面手续。
12月25日,承办法官再到案涉地点时,发现机耕道外面的道路已经硬化铺成了水泥路,法院生效判决文书中要求恢复原状的机耕道一边装上的护栏,一条约两米的乡间小道出现在眼前。
东坡法院将继续推动涉及民生案件的实质性化解,积极践行府院联动的工作模式,加强与申请人、被执行人沟通协调,依法、高效维护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通过府院之间的良性司法互动,努力实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