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屏山县人民法院受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原告邓某与被告张某为同学关系。张某在微信中向邓某提出借款2,000元用于生活周转,次月偿还,邓某考虑两人都是同学,故向邓某微信转账2,000元。履行期满后,张某未主动偿还借款,邓某多次催要,张某一再推脱,原告遂起诉至法院,请求张某归还借款2,000元,并同时申请冻结张某银行存款和网络资金2,000元。法院受理后,法官根据邓某提供的证据分析,认为其申请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并提供了担保,故裁定冻结张某的银行存款和网络资金2,000元,并立即开始执行。张某银行账户被冻结后,生活出行诸多不便,于是主动联系邓某偿还了借款2,000元,请求邓某撤回对自己的起诉并解除被冻结的银行账户。邓某依约向法院申请撤诉、解除对张某的保全。
诉讼保全能最大限度保障查封财产价值,是对申请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是文明司法的体现,有利于保障执行效果,真正达到司法裁判有效化解纠纷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