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村民在微信群聊天中发生辱骂行为,一方当事人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承担民事责任,近日,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辱骂行为人在微信群持续七日向对方道歉。
原告陈某与被告刘某为屏山县屏山镇某村同组人。2023年6月24日23时57分,原告通过“抖音”聊天窗口向被告咨询有关土地政策事宜,被告向原告作出解释。次日双方又通过微信聊天窗口一对一就此事进行争论,后陈某将刘某微信拉黑。6月25日晚,刘某在名为“某某生产队某组”微信群内,通过语音消息向群友发布其与陈某发生争吵的情况,陈某也在群里对刘某进行回复,双方在群内矛盾逐渐升级。当晚刘某在群里通过语音消息发布了辱骂及不当言论信息,至6月29日上午7时许,刘某陆续在案涉微信群发布多条不当言论。陈某也在群里对刘某进行回复。原告陈某为此向法院诉讼,请求被告赔礼道歉等。
法院认为,刘某微信群中发表不当言论,客观上对陈某产生负面认识并造成其社会评价降低。刘某的行为与陈某名誉权受损存在因果关系,已构成侵权,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陈某在微信群内的言论也是让此次事件发酵、升级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自身也存在一定过错。法院综合案情判决刘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在“某某生产队某组”微信群内发布致歉声明,向原告陈某赔礼道歉,每日一次,连续发布时间为七日,致歉内容需经法院审核。如逾期不执行上述内容,则由法院在屏山县屏山镇某村村民委员会办公地点全文张贴本判决书内容。
法官说法:“网络非法外空间”,不特定关系人组成的微信群具有公共空间属性,自然人在此类微信群中发布侮辱、诽谤、污蔑或者贬损他人的言论构成名誉权侵权,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