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正、陈某英与被告王某武、陈某先因退耕还林补贴款发生纠纷,协商未果诉至叙永法院。经审理,叙永法院判决王某武、陈某先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王某正、陈某英退耕还林补助款14680元。判决生效后,王某武、陈某先未按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经多次催收无果,原告向叙永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叙永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资产进行查询,通过网络查控,被执行人王某武、陈某先银行账户并予以冻结。后执行法官多次电话通知被执行人王某武、陈某先履行相关义务,但被执行人王某武、陈某先均以各种理由拒绝履行。2023年12月15日,执行法官翻山越岭,经过多方打听,终于找到被执行人王某武、陈某先。一开始,被执行人王某武、陈某先仍执迷不悟,对办案人员恶语相向,执行法官考虑到王某正与王某武系堂兄弟关系,陈某英与陈某先系姐妹关系,努力劝说双方以亲情为重,不断开解双方当事人,经过数小时的析理说法、沟通劝解,被执行人王某武、陈某先终于意识到自身错误,并立即凑钱履行完毕相关义务。至此,本案执行完毕。
叙永县法院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带着责任、带着感情能动司法、为民司法。下一步,叙永法院将进一步加大涉民生案件的执行力度,抓住时机、重拳出击,全力维护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用实际行动将人民群众的纸上权利兑换成“真金白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