叙永法院经依法公开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肖某、张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判决肖某、张某支付王某工程款117868.82元、工程造价评估费15000元。判决生效后,肖某、张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无奈的王某只得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该案承办法官立即联系肖某、张某,两人表示对生效判决有异议,不愿意履行。执行法官从法理、情理等方面,耐心地做两人的思想工作,最后肖某、杨某表示愿意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与王某顺利达成和解协议。
但达成和解协议后,肖某、杨某仍未按照约定履行。执行法官在得知肖某、张某从外地回家后,立即驱车赶到两人家中,将其带至法院。在对其释明法理后,两人仍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张某和肖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作出拘留决定,宣布对张某进行司法拘留。被拘留期间,肖某、张某二人后悔不已,终于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两日后肖某主动联系法官,一次性将欠款支付完毕,至此,案件得以执行完毕。
当日,另一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申请人告知承办法官,其案件被执行人已从外地回到兴文家中。承办法官考虑到若不立即赶到被执行人家中,下次再找人有难度。在对张某宣布拘留后,便又马不停蹄地赶赴宜宾市兴文县,带回另案的两位被执行人夏某、申某,因未按和解协议约定内容履行,且在法官充分释法明理后,两人仍然未认识到拒不履行的严重后果,态度强硬、拒绝履行,法院遂依法作出拘留决定,宣布对两人进行司法拘留。
下一步,叙永法院将继续秉持“如我在执”的执行理念,用足执行手段,优化执行方法,常态化开展涉民生案件和其他小标的案件集中执行专项行动,最大限度推动生效裁判执行到位,及时兑现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