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2年2月,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地面停车位是相关部门批准其建设的,并依法取得该小区地块土地使用权以及合法建造的地上建筑物、构筑物、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地面停车位归属该公司所有,向该小区业主发出停车通告,要求业主缴纳停车费,否则不准许停车。
2022年3月,某小区业主委员会以地面停车位应当是全体业主共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行为侵害了全体业主的合法权利为由,向长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地面停车位属于小区全体业主共有。
处理结果:
2022年11月,长宁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地面车位是根据该小区规划设计的,属于规划内车位,不存在占用业主共有道路的情况,争议车位应当归属建设单位即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二百七十五条等规定,依法判决:驳回原告某小区业主委员会的诉讼请求。宣判后,某小区业主委员会不服,提起上诉。2023年5月,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评析: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群众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家庭汽车逐年普及,成为人们不可或缺的出行元素。车位的功能随之越来越重要,车位归属问题作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一项具体制度,其所引发的纠纷亦日益增加,亟待人民法院依法厘清小区业主、房开公司及物业服务企业的权利义务关系,定分止争,维护和谐。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争议的地面车位处于规划设计范围内,车位所处地点不是住户出行的唯一或者主要通道,也未占用公共区域,故依法归属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