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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溪区法院:对滥用管辖权异议说“不”

来源: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作者:汪永燕 发布时间:2023-12-26 15:35:00

近日,纳溪区法院受理了一起原告四川某科技公司与被告南京某家电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因被告滥用管辖权异议,纳溪区法院发布告知书,驳回了被告的管辖权异议。

案情回顾

原告四川某科技公司与被告南京某家电公司签订《供货安装合同》,在答辩期间被告南京某家电公司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要求将此案移送至被告住所地辖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依法通知被告进行听证,但该公司未到庭参加听证。本院经审查,双方签订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违约行为不能协商解决的可向合同履行地法院通过法律诉讼解决”,被告提出管辖异议的行为属于滥用管辖权异议,本院对南京某家电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不予审查,并发出不予审查告知书。

法官说法

在司法实践中,常有当事人为拖延诉讼时间,滥用管辖权异议、浪费司法资源的情况,这种做法不可取。这既背离了管辖权异议制度设计初衷,又损害了对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也造成了对诉讼资源的严重浪费,更是对诚信原则和价值观的践踏。在此提醒当事人,应严格遵循诚信原则,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诉讼权利,不得损害他人及社会公众利益,不得浪费司法资源,共同营造公平公正的诉讼环境。

法条链接

1.什么是滥用管辖权异议?

滥用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处于不合法的目的,超越管辖异议权行使的界限,在不存在或者明知自己缺乏胜诉理由的情况下,提出管辖异议的恶意诉讼行为。

2.滥用管辖权异议的情形

(1)同类案件反复提: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后,又就同类其他案件反复向同一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的;

(2)虚构虚假链接点:被告在异议申请中虚构被告所在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和事由的;

(3)无视管辖协议:原告与被告在书面协议中明确约定管辖法院,且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被告又针对约定的管辖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的;

(4)缺乏事实和理由:其他明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以拖延诉讼为目的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

3.滥用管辖权异议的法律后果

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属于滥用管辖权异议的行为,应依法决定对管辖异议的申请不予审查,且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将不予审查理由书面告知管辖权异议的被告。

当事人滥用管辖权异议,拖延诉讼,人民法院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杨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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