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0日,市中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全区首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被告人廖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案情回顾
2020年12月1日,市中区法院依法对李某某诉廖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判决,判令廖某某支付李某某借款本金、利息及违约金共计6.8万余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判决生效后,因廖某某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李某某于2021年1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受理后,向廖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督促其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责令其报告财产、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执行费,同时限制其高消费。因廖某某拒不申报财产、拒不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市中区法院于2021年4月21日对其采取拘留十五日的司法强制措施。此后,廖某某于2022年9月、2023年1月通过微信转账支付李某某2万元,余款以各种理由拖欠至今。
经查,在强制执行期间,廖某某于2023年2月至同年10月租用宝马、奔驰等豪华轿车用于自己的工程接待、出行等事宜,共计支付租金10万余元。2023年3月至4月,廖某某将自有资金3万余元转移至朋友账户后用于日常开支。2022年11月至2023年11月,廖某某购买彩票下注共计花费60余万元,中奖80余万元。但在此期间,廖某某仍未向李某某还清近5万元余款。
因廖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市中区法院执行局依法将其涉嫌拒执犯罪的线索移送至公安机关审查立案。公安机关侦查后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刑事案件后,向廖某某本人送达起诉时,其表示自己将在一周内把钱款凑齐带至法院并返还李某某。一周后,廖某某仍未按照约定时间到达法院,称其人在外地,钱款已经凑齐,将于次日带至法院并返还李某某。次日,廖某某迟于约定时间到达法院,但并未携带钱款,又称钱款在其家人手中,但经核实,其家人并无收到该笔钱款。直至本案开庭,被告人廖某某并未向债权人李某某支付任何钱款。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身为被执行人,对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确定的内容,有能力履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典型意义
为依法、及时、有效帮助当事人兑现胜诉权益,切实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与司法公信力,本案从立案受理到审理宣判仅12天,体现了市中区法院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对拒不执行行为坚决打击的态势,对拒不执行法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形成了强大震慑,维护了法律的尊严与司法权威。
法官提示
自古以来,“欠债还钱,天经地义”,部分债务人抱有侥幸心理,以各种理由拖延欠款,经催告、执行均不履行义务,最终成为“老赖”,情节严重的,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本案被告人不仅不积极履行法定义务,还无视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隐瞒个人财产状况,在执行过程中采取转移和隐匿财产的手段逃避执行,有能力履行而拒不执行,是规避、抗拒执行的表现,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本案是典型的“拒不执行”转化为“执刑”,等待他的也将是冰冷的牢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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