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某矿石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该矿石厂在收到本院送达的执行通知书后,仍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石材货款,执行法官便对该矿石厂进行财产查控。经线上查询,该矿石厂无银行存款等财产,执行法官便到其厂区进行实地调查,在调查过程中发现并查扣了其厂房内停放的两台装载机。
在查封后第二日,作为装载机卖方的甲公司在未告知法院、也未履行任何法定手续的情况下,竟擅自将本院查封扣押的其中一台较新的装载机开走。法院发现装载机“跑路”后,对被执行人某矿石厂进行了调查询问,其告知是作为卖方的甲公司开走的,因购买装载机的款项还未付清。甲公司开走时,矿石厂工作人员还进行了劝说“这是法院查封的财产,动不得”,但甲公司仍坚持将装载机开走。
执行法官立即通知了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到法院接受调查询问,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到法院后陈述,其开走装载机的时候装载机上确实张贴有法院加盖鲜章的封条,也明知是法院查封的财产,但其认为自己对装载机享有权利,故开走时未告知法院也未履行任何法定手续,是自己法律意识淡薄,自愿认错认罚。
同时,甲公司向法院提交了买卖合同等材料,经法院查明,甲公司确实对装载机享有部分权利,考虑到企业经营困难,且认错态度较好,法院酌情对甲公司进行了罚款处理。日前,甲公司已缴纳了罚款,并提交了书面悔过书。
人民法院为切实解决执行难,维护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对涉案财物通常会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等强制措施,该强制措施具有法律效力。对于法院查封、冻结、扣押的财产,不管是当事人还是案外人,不管是否实际享有相关权益,非经法定程序,均不能擅自处置。如认为自己享有相关权益,可通过向法院提交相关证据或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等方式进行处理,自己擅自处置可能会受到罚款、拘留等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切不可无视法律,随意挑战法律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