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容易陷入“我申请执行了为啥没拿到钱?”“被执行人联系不上,你们为啥不去找他抓他?”的误区。其实执行过程中,存在“执行不能”和“执行难”两种不同的情况。
什么是“执行不能”?
“执行不能”是指有一部分案件被执行人完全丧失履行能力,经核查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是没有收入来源,客观上不具备执行条件,即使法院穷尽一切措施,也无法执行到位。
一类是自然人债务,一些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等案件,被执行人自始就财力有限,或因自身年老、疾病、贫困原因甚至是“家徒四壁”,确无履行能力,导致案件终结本次执行或终结执行;
一类是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执行人债台高筑,无力继续经营、濒临破产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这些“僵尸企业”在执行中往往形成“僵尸案件”。
什么是“执行难”?
“执行难”是指判决生效之后,被执行人有财产、有能力履行,但由于各种原因导致难以执行到位,致使生效法律文书难以落实。
导致这种现象出现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例如,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者查封的财产难控制(如车辆)、难变现。这种客观因素导致的“人难找、财难寻、难变现”的现象可能出现在执行工作的各个环节,给人民群众的直观感受是“执行不力”。
“执行不能”是指法院已最大限度利用已有的资源进行查控,并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符合条件的列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逐步限制被执行人活动空间等措施,案件仍然执行无果。
“执行难”是指判决、裁定、仲裁裁决、调解书等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本身具有履行还款义务的能力,但因为种种原因无法执行到位的情形。
“执行不能”与“执行难”最大的区别在于,“执行不能”案件是客观上的执行不能,是因被执行人客观上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案件本身暂不具备强制执行的条件,以及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而非执行难中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寻、协助执行人难求、应执行财产难动。
对于上述情况,人民法院在解决执行难的过程中也绝对没有放任不管,除少量部分可以“终结执行”以外,绝大部分“执行不能”案件将采取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办法处理,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措施,对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被执行人,法院会依法进行司法救助。如果“执行不能”案件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随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并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