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内容】
第五百四十八条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解析】
本条规定是为了保护债务人利益不因债权转让遭受损害,常见适用于保理合同纠纷案件中。
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根据债的同一性原则,被让与的债权上原已存在的从权利和从义务应当继续存在,其中当然包括抗辩权。抗辩权是固有的权利,并不因为权利的转让而消灭,因此,在债权转让的情况下,因基础合同而享有抗辩权的债务人可以向作为新债权人的受让人行使该抗辩,债务人明确表示放弃的除外。
债务人可以对受让人主张的其对让与人的“抗辩”涵盖一切实体抗辩和程序抗辩。债务人可以对受让人行使的实体法上的抗辩权有:(1)债权不发生的抗辩,例如债权不成立或被撤销或被确认为无效的抗辩权;(2)债权消灭的抗辩,例如让与人行使撤销权、解除权而致使债权消灭的抗辩,以及清偿、提存、免除、抵销等而消灭的抗辩;(3)拒绝给付的抗辩,例如已过诉讼时效、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债务已履行或者部分履行的抗辩权、履行期尚未届满的抗辩等。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系指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抗辩的时点。未将抗辩产生时点限制于债务人接到转让通知前,只要是债务人可以对让与人主张的抗辩,都可以对受让人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