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内容】
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解析】
债权人对享有的债权可以自由处分,但因其转让的行为会直接影响债务人的履行,故要求债权人转让债权时承担通知债务人的义务,让债务人知晓应当履行债务的对象,以避免重复履行、错误履行或给债务人的履行增加负担,引起不必要的纠纷。为了平衡债权流通性和债务人利益保护,本条规定在债权转让的问题上确立了债权转让只需通知债务人的原则,即债权转让并不需要取得债务人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