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十条 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第四十一条 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自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
【解析】
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过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其为失踪人的制度。要注意的是,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应当自其失去音信之日起计算。 本案中,甄某于4年前的1月20日失去音讯,因此其下落不明的时间应当为当年的1月20日。甄某已失踪超过两年,在法院公告期满后仍未出现,法院据此宣告甄某失踪符合法律规定。 此外,申请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除失踪人的近亲属外,还可以是失踪人的合伙人、债权人等。法律中设立宣告失踪制度的目的就是结束失踪人财产无人管理及其应履行的义务不能得到及时履行的状态,以保护失踪人和其利害关系人的利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自然人长期下落不明势必会影响到其合伙人、债权人的相关财产权利的实现。因此,《民法典》第40条中的“利害关系人”不应仅仅理解为失踪人的近亲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