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制网
法治文化研究会

【屏山普法小课堂】什么是宣告失踪

来源:屏山县人民法院 作者:李龙波 发布时间:2023-12-19 14:50:39

【法条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十条 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第四十一条 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自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 

【解析】

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过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其为失踪人的制度。要注意的是,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应当自其失去音信之日起计算。 本案中,甄某于4年前的1月20日失去音讯,因此其下落不明的时间应当为当年的1月20日。甄某已失踪超过两年,在法院公告期满后仍未出现,法院据此宣告甄某失踪符合法律规定。 此外,申请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除失踪人的近亲属外,还可以是失踪人的合伙人、债权人等。法律中设立宣告失踪制度的目的就是结束失踪人财产无人管理及其应履行的义务不能得到及时履行的状态,以保护失踪人和其利害关系人的利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自然人长期下落不明势必会影响到其合伙人、债权人的相关财产权利的实现。因此,《民法典》第40条中的“利害关系人”不应仅仅理解为失踪人的近亲属。


责任编辑:杨睿

新闻总署国登2012-F00075847号· 知识产权 (川)作登字2017F00078064 · 连续出版物刊号 川KXO1-093 · 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证 川B2-20191090 ·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川网文【2019】5415-440号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许可证 川字第00217号

出版物许可证 新出发字第510105010299号 · 川文旅审函【2019】886号 · 川新广审批准字【2017】335号 · 川法学文研批字【2015】012号 · 川法文批字【2019】009号 · 川新广批函字【2016】30号

国家商标局受理第23862702号 · 网络安全资格认证第23955号 · 省法治文化研究会融媒体中心负责技术、维护和管理

蜀ICP备18021130号-2 川公网安备 51010402001487号

本网站(非新闻类)刊发信息不代表主办单位和本网之观点,如有异议请联系本网删改·法律顾问:省法治文化研究会专家委(何艳律师)

四川省法治文化研究会 四 川 法 制 网版权所 有 ,未 经 书 面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Copyright © 1997-2020 by www.scfzw.net all rights reserved

电脑版 | 移动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