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制网
法治文化研究会

【屏山普法小课堂】继承权丧失

来源:屏山县人民法院 作者:邓珏泓 发布时间:2023-12-18 14:39:53

【法条内容】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解析】

本条规定体现了民法典对继承权的严格保护以及对继承人行为的严格约束。它明确规定了继承人如果存在上述五种行为之一,将丧失继承权,这不仅保护了被继承人的财产权益,也维护了继承秩序。同时,如果继承人有悔改表现,且被继承人表示宽恕,那么该继承人可以不丧失继承权,这也体现了民法典对家庭关系的维护以及对人性的理解。

关于该条款的权益和风险,其权益在于明确规定了丧失继承权的情况,以维护继承的公平和公正。其风险在于,如果继承人存在上述行为,可能会导致其丧失继承权,从而失去原本可以获得的遗产。此外,对于有悔改表现的继承人,如果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事后将其列为继承人,则可以保留继承权,第1125条是一个合理且全面的规定,既保护了被继承人的权益,也维护了继承秩序,在一定程度上也体现了法律的人性化。


责任编辑:杨睿

新闻总署国登2012-F00075847号· 知识产权 (川)作登字2017F00078064 · 连续出版物刊号 川KXO1-093 · 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证 川B2-20191090 ·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川网文【2019】5415-440号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许可证 川字第00217号

出版物许可证 新出发字第510105010299号 · 川文旅审函【2019】886号 · 川新广审批准字【2017】335号 · 川法学文研批字【2015】012号 · 川法文批字【2019】009号 · 川新广批函字【2016】30号

国家商标局受理第23862702号 · 网络安全资格认证第23955号 · 省法治文化研究会融媒体中心负责技术、维护和管理

蜀ICP备18021130号-2 川公网安备 51010402001487号

本网站(非新闻类)刊发信息不代表主办单位和本网之观点,如有异议请联系本网删改·法律顾问:省法治文化研究会专家委(何艳律师)

四川省法治文化研究会 四 川 法 制 网版权所 有 ,未 经 书 面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Copyright © 1997-2020 by www.scfzw.net all rights reserved

电脑版 | 移动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