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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山普法小课堂】不动产物权变更登记

来源:屏山县人民法院 作者:邓珏泓 发布时间:2023-12-18 14:31:09

【法条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解读】

如果你拥有一项不动产权益,例如房屋或土地的所有权,那么《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四条保障了你的权利。它规定,只要你拥有合法的不动产权利证明,你就有权对该不动产进行使用、收益和处分。这意味着你可以自由地出租、出售或继承你的不动产。

该条款还规定了在你拥有不动产权益期间,如果发生不动产权属变更的情况,你有权要求进行变更登记。这可以确保你的权益得到及时的保护,防止因未及时登记而产生纠纷。

未办理变更登记的风险:如果你拥有一项不动产权益,但在发生权利变更时未及时进行变更登记,那么可能会面临一些风险。例如,如果在你不知情的情况下,有人将你的不动产转让给了第三方,由于未进行变更登记,第三方可能会认为自己是该不动产的合法所有者。这可能导致你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失去对不动产的控制权。法律程序的风险:如果你拥有一项不动产,但未进行变更登记,那么在法律程序上可能会产生一些风险。例如,如果有人因债务纠纷被起诉,并被法院查封其名下的不动产。由于你的不动产权益未进行变更登记,你可能无法对该不动产主张权利,从而面临失去该不动产的风险。

 


责任编辑:杨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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