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调解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
张某于2023年3月下旬受周某雇佣到某餐饮店从事装修工作,双方口头约定工资按照200元/天计算。2023年3月27日上午8时左右,张某在施工作业过程中,因移动脚手架晃动导致张某被摔下,造成右侧小腿受伤。张某受伤后于当日被送往屏山华创医院住院治疗,共计产生医疗费34,136.02元,其中周某垫付了3,500元,并支付了部分护理费。张某于2023年6月8日出院,共计住院73天,诊断为右侧胫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医嘱全休三月,加强营养。张某出院后,因与周某、某餐饮店不能达成赔偿协议,遂向屏山县人民法院起诉。经屏山县人民法院委托,四川联立司法鉴定中心对张某的伤残等级和后续治疗费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构成十级伤残,需后续治疗费21,600元。该次鉴定张某支出鉴定费用3,100元。张某认为,张某在为周某提供劳务期间受伤,周某作为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某餐饮店将装修业务交予不具备资质的周某承揽,存在选任过失,应当与周某承担共同赔偿责任。
被告某餐饮店辩称,某餐饮店将装修业务交付给被告周某施工,由周某具体负责材料和人工,工程结束后双方统一进行结算。某餐饮店没有雇请过原告张某,也没有安排张某施工作业,甚至是在张某已经住院后才知晓张某受伤的事实。某餐饮店对张某所遭受的损害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请求判决驳回张某对某餐饮店的诉讼请求。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周某赔偿张某损失共计70,000元,于2023年11月15日前支付20,000元,2024年2月9日前支付20,000元,2024年6月30日前支付30,000元。被告屏山县蛙兔江湖餐饮店应补偿原告张某损失共计10,000元,于2023年10月31日前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