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制网
法治文化研究会

餐饮店装修劳务伤害,法院调解受害人获赔

来源:屏山县人民法院 作者:刘霞 发布时间:2023-12-15 16:03:07

近日,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调解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

张某于2023年3月下旬受周某雇佣到某餐饮店从事装修工作,双方口头约定工资按照200元/天计算。2023年3月27日上午8时左右,张某在施工作业过程中,因移动脚手架晃动导致张某被摔下,造成右侧小腿受伤。张某受伤后于当日被送往屏山华创医院住院治疗,共计产生医疗费34,136.02元,其中周某垫付了3,500元,并支付了部分护理费。张某于2023年6月8日出院,共计住院73天,诊断为右侧胫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医嘱全休三月,加强营养。张某出院后,因与周某、某餐饮店不能达成赔偿协议,遂向屏山县人民法院起诉。经屏山县人民法院委托,四川联立司法鉴定中心对张某的伤残等级和后续治疗费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构成十级伤残,需后续治疗费21,600元。该次鉴定张某支出鉴定费用3,100元。张某认为,张某在为周某提供劳务期间受伤,周某作为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某餐饮店将装修业务交予不具备资质的周某承揽,存在选任过失,应当与周某承担共同赔偿责任。

被告某餐饮店辩称,某餐饮店将装修业务交付给被告周某施工,由周某具体负责材料和人工,工程结束后双方统一进行结算。某餐饮店没有雇请过原告张某,也没有安排张某施工作业,甚至是在张某已经住院后才知晓张某受伤的事实。某餐饮店对张某所遭受的损害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请求判决驳回张某对某餐饮店的诉讼请求。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周某赔偿张某损失共计70,000元,于2023年11月15日前支付20,000元,2024年2月9日前支付20,000元,2024年6月30日前支付30,000元。被告屏山县蛙兔江湖餐饮店应补偿原告张某损失共计10,000元,于2023年10月31日前支付。


责任编辑:杨睿

新闻总署国登2012-F00075847号· 知识产权 (川)作登字2017F00078064 · 连续出版物刊号 川KXO1-093 · 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证 川B2-20191090 ·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川网文【2019】5415-440号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许可证 川字第00217号

出版物许可证 新出发字第510105010299号 · 川文旅审函【2019】886号 · 川新广审批准字【2017】335号 · 川法学文研批字【2015】012号 · 川法文批字【2019】009号 · 川新广批函字【2016】30号

国家商标局受理第23862702号 · 网络安全资格认证第23955号 · 省法治文化研究会融媒体中心负责技术、维护和管理

蜀ICP备18021130号-2 川公网安备 51010402001487号

本网站(非新闻类)刊发信息不代表主办单位和本网之观点,如有异议请联系本网删改·法律顾问:省法治文化研究会专家委(何艳律师)

四川省法治文化研究会 四 川 法 制 网版权所 有 ,未 经 书 面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Copyright © 1997-2020 by www.scfzw.net all rights reserved

电脑版 | 移动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