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脚别某某与被告木出某某经人介绍认识,于2020年12月20日按照彝族风俗举行婚礼,双方家人约定彩礼金为350 000元,举行婚礼当天原告给付被告木出某某彩礼现金150000元。原告脚别某某与被告木出某某无共同子女,在一起共同生活期间多次发生纠纷,于2021年12月16日达成民间协议后,原告又额外向被告支付彩礼10000元,被告木出某某也不愿意和原告共同生活。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返还彩礼,均无结果,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经审理、法院判决被告木出某某应返还原告脚别某某彩礼120000元。
原告申请强制执行后,法院通知被执行人需到庭核实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无故不到庭两次,已达到拘留条件,执行法官遂出具执行拘留决定书,法警在带被执行人在医院进行拘留前体检时,被执行人亲属向执行局打电话,暂且先不要拘留,愿意在法院主持下和申请人协商,后迫于拘留压力,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当场支付了12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