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吉觉某某与被告马卡某某经人介绍认识,于2019年12月18日按照彝族风俗习惯举行婚礼,因被告方的主要责任导致双方未能延续和睦的婚约关系,原告向法院起诉返还彩礼,彩礼是我国民间男方于婚前给付女方一定财物,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予的一种习俗。彩礼是否应予返还以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条件,而合法婚姻关系的成立,应以男女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依法办理结婚登记为前提。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被告马卡某某返还原告吉觉某某彩礼金160000元。
该判决生效以后,被告方没有在期限内履行,原告方遂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官了解到被告是缺席判决,通过查控系统也没有查控到有可供执行财产,执行法官多次多方查找以后,在邻县找到被执行人,依法将其拘传到法院,被执行人依然没有返还的意愿,坚称不知道判决的事项,对判决事项也不服,后执行法官将被执行人所在地居住的彝族“德古”(民间调解员),邀请参与调解,对其释法明理后,被执行人认可了判决结果,并当场返还了申请人彩礼16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