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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起纠纷,法官高效调解促和谐

来源: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 作者:钟金秀 赵旭 发布时间:2023-12-08 15:33:49

——四川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与某建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良好的营商环境离不开司法的保障。12月8日,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曾书敏调解工作室调解一起高达4000000元买卖合同纠纷。

【简要案情】2022年10月起,因四川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在屏山县文旅综合龙华至永福旅游连接道路工程的建设需要,某建设公司开始向四川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购买预拌(商品)混凝土签订供应合同,原告四川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开始供货,每月供货都签发了物资采购供应月度对账单且每一笔对账单都经被告某建设公司项目物资设备部长签字捺印确认,执行经理签字确认。价税合计11162845.7元,但在支付了6700000元后,被告某建设公司一直拖欠剩余货款4462845.7元,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拒不支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请。

【处理结果】法院受理案件后,法官迅速阅卷了解案情,第一时间与原被告进行电话沟通,了解双方业务往来、纠纷产生原因及被告经营现状。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迅速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法官分析厉害关系,耐心进行释法说理,以双方有长期互利互惠合作关系的事实为切入点,进行相关法律解读,引导双方换位思考、互谅互让,对被告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告知其不偿还货款不仅会毁了公司的诚信,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经过法官不懈努力,最终双方消除分歧,当场达成了一致调解协议,于2024年2月9日前偿还货款4000000元。至此,该案得以圆满解决。

【典型意义】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企业是最好的经济财富。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原、被告双方均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合符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规定,市场主体应该诚实守信、遵守承诺,在签订契约的时候,一定要考虑周全,一旦签订就应该认真履行,不能随意毁约。在此提醒大家,交易过程中一定要签订书面的合同,并保留好送货单、收货单、发票等相关证据,以免一旦法伤纠纷,造成维权困难。

 


责任编辑:杨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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