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叙永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租赁合同纠纷,依法判决被告承担违约责任。
2020年12月1日,原告匡某将其门市租赁给被告胡某,双方签订门市租赁协议,约定租赁期限至2023年11月31日。协议签订以后,原告将门市交付被告使用,被告亦按照约定按时支付租金。
2021年12月初,被告通知原告将不再租赁门市,后原告于2021年12月16日在其微信朋友圈发布该门市的招租信息,同时在该门市上拉横幅的方式对外进行招租。2022年1月24日,被告在扣除押金后通过微信将租金支付给原告,原告随后微信回复不认可租期未到就退租。2022年1月底前,被告将案涉门市的钥匙、水电气卡交还了原告。2023年5月,原告自行将案涉门市进行装修使用。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2022年1月后的租金及违约金。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于2021年12月初通知原告将不再租赁门市后,原告随后在其微信朋友圈及门市上对外进行了招租,被告继续租赁两个月并将剩余租金支付完毕后将门市的钥匙、水电气卡交付原告,原告在接受被告交付的门市钥匙、水电气卡时应视为其收回了案涉门市,此后被告也未再实际占用并使用门市,故对原告主张的门市租金依法不予支持。
对原告主张的违约金。原、被告双方签订的《门市租赁协议》明确了约定租赁期限,现被告在租赁期内不再租赁门市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结合原告的预期利益、兼顾协议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等,根据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20000元。该案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服从判决,被告亦按照判决的内容向原告给付了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