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进驻小区专题开展物业管理条例普法宣传,解答业主对物业管理的疑问,和谐小区业主与物业公司关系,案件当事人肖某当即缴纳了物业管理费。
2020年7月13日,原告深圳市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宜宾分公司与被告肖某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甲方对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绿化、环境卫生、秩序、交通等项目进行维护、服务与管理,乙方交纳物业费用,住宅按建筑面积1.48元/平方米/月、装修管理费由物业公司按建筑面积 0.05元/平方米/天收取、装修垃圾清运费按5元/平方米收取等条款。原告全面履行协议规定的内容,向被告提供服务。被告案涉房屋面积121.80平方米,依照原告与被告的约定,原告收取物业费每平方米1.48元/月,即121.80平方米×1.48元×12月=2163.00元/年。被告从2020年7月13日签订合同后支付原告物业服务费2163.00元(2020年7月13日至2021年8月1日),之后拒绝支付2021年8月1日至2022年7月31日的物业服务费。
被告辩称,因一直未装修和入住,在物业服务公司催促交纳物业服务费时,业主以未入住小区、目前未享受物业服务。
考虑到被告拒付物业费的原因是不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并且类似问题较多,法官决定到案涉小区有针对性地开展普法宣传。屏山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杨东升组织屏山镇、安上社区和法院“牵牛花”普法宣传小分队到丹山碧水小区开展小区物业专题宣讲,杨东升结合屏山法院审理的物业合同纠纷案例,综合上级法院公布的典型案例,重点讲述了民法典、《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主要规定,向群众普及物业管理方面的法律常识,分析了商品房小区与移民安置房小区物业管理的主要区别点,就群众咨询的空房交不交物业费、物业公司不履行职责、问题解答了群众的提问。案涉当事人肖某在听取普法宣讲后,告诉法官“我懂了,我马上就交物业费,对小区物业服务不到位的问题,我们通过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沟通……”。
屏山法院“牵牛花”普法宣传小分队有针对性地开展普法宣传,既开展了普法宣传,又当场解决了实际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