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金口河区法院成功执结一起相邻通行纠纷案,化解了双方当事人多年积怨,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案前简介
申请执行人苟某某与被执行人吴某某毗邻而居,因连户路硬化产生纠纷,吴某某将其中一条占用其承包地形成的小道阻断。经金口河区法院审理,判决吴某某将道路恢复原状。判决生效后,吴某某未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苟某某遂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双方当事人对立情绪严重,互不相让,因恢复道路通行多次产生争执。
执行情况
为化解平息矛盾,维系邻里关系,执行法官多方走访了解到矛盾根源在于双方因多年生活琐事,争吵不断,积怨颇深,都不愿意主动让步。根据了解情况,执行法官积极联系基层村组、人民调解员进行联动调解,通过调查走访、实地勘察、档案查询等多种方式提出了在对判决之外的临近一条小道进行硬化,并修建台阶,以便通行的解决方案。
执行结果
经过执行法官的不懈努力,双方最终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对判决之外的临近一条小道进行硬化,并修建台阶,实现了双方利益最大化。目前该路已完成修建,双方签字确认,案件顺利执结。
相邻权执行案件关乎群众生活,是人民法院执行案件中的一大难题,金口河法院将继续秉承“群众利益无小事”理念,积极主动参与基层社会治理,有效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切实将“纸上权益”变成“真金白银”。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不动产权人在行使不动产所有权、使用权时,应当尊重邻人的权利,兼顾邻人的利益,不能以邻为壑,损人利己,随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法律设立相邻关系的目的也是为了尽可能确保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之间的和睦关系,解决冲突,维护各方利益的平衡。当发生相邻纠纷时,相邻双方应多站在对方的角度思考,欲惠己时先泽人,互谅互让,互利互惠,从而达到“案结事了人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