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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执行“刑不刑”?刑!

——九龙法院公开审理并宣判首例“拒执罪”案件
来源:九龙县人民法院 作者:宋冬平 发布时间:2023-12-01 21:4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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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债还钱”这是最朴素的传统道德观,也是构建社会诚信体系的应有之义。但在现实中,一些被执行人却想方设法隐藏行踪、隐匿财产、逃避执行,殊不知这是一种犯罪行为,极易由民事案件的“被执行人”转变成刑事案件“被告人”,从而成为罪犯。

12月1日,九龙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宣判首例“拒执罪”案件。此次庭审邀请了3名人大代表、2名政协委员旁听庭审。同时,还通知5名被执行人旁听庭审,让他们现场接受警示教育,知晓拒不执行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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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2022年,被执行人李某某涉及多起民事纠纷案件,判决生效后,李某某并未按生效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申请执行人陆续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涉标的金额达20余万元。在这一系列案件执行过程中,法院向被执行人李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李某某不接听法院电话,经传唤拒不到庭,隐藏个人行踪,与执行人员玩起了“躲猫猫”,因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执行工作陷入僵局。

2023年4月,李某某再次成为一起执行案件被执行人。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通过网络查控发现,被执行人李某某新近办理了一套房屋产权证。经进一步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李某某于2019年购买了该房屋,但未办理产权证明。2021年李某某将房屋出售给第三人,并从当年起至2023年陆续收取数笔大额房屋出售款。但李某某并未向法院报告相关财产情况,所得售房款也被其用于偿还其他债务、生活开支和个人挥霍,从而导致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李某某的行为已涉嫌构成拒执罪,九龙县人民法院遂将相关线索移送九龙县公安局立案侦查。

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还发现,在法院判决生效进入执行程序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微信被法院司法冻结,他便利用别人身份申请并利用微信,在两年内有大量款项来往记录,且数额较大。与此同时,李某某与其妻子在其户籍所在地还经营着一家“杂货铺”,期间有大笔资金往来和收益,对此李某某也一直未向法院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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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庭审中,被告人李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对自己的行为悔恨不已,并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认罚。法庭同时审理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已履行了在执4件案件的全部案款共计20余万元。

法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综合被告人李某某经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已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全部义务,具有悔罪表现等情节,法庭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最终,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

以案释法

本案中被执行人在案件执行过程中隐匿行踪逃避执行,不如实报告财产,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该案从移送拒执犯罪线索到公诉,至公开审理和宣判,充分体现了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联动执行,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严厉打击,切实维护司法权威,有效保障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的坚决态度。

什么是“拒执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哪些行为构成“拒执罪”?

1、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2、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3、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4、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5、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1、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2、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3、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4、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5、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6、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7、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8、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宋冬平)

 

 


责任编辑:王思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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