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4日,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张某某、罗某某、刘国才、刘某某恶势力团伙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一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审理,并依法判处被告人1—11年不等刑期。
经审理查明,2017年10月至2018年7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罗某某、刘国才、刘某某四人先后实施了四起寻衅滋事、一起故意伤害、一起聚众斗殴违法犯罪活动,造成四人轻微伤、一人轻伤及价值6880元的财物损坏。该恶势力团伙实施的犯罪活动,肆意侵犯公民人身及财产安全,严重破坏社会秩序。
该案是自“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我区法检“两长”首次同庭履职,亦是区法院审结的第3件涉恶案件。案件的依法审理,惩治了犯罪分子,打击和震慑了地方恶势力,增强了人民群众安全感,彰显了区法院“扫除黑恶”的坚定决心和信心。(五通桥区法院 杨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