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重大的民生问题。乡镇“赶场”是人们购买生活用品的主要来源,但也可能隐藏着各种陷阱和“套路”。在集市上,经常能够看到一些摊位上摆放着琳琅满目的药物和保健品,它们声称可以治疗各种疾病,提供健康保健效果。然而,这些宣传往往夸大其词,甚至给身体带来潜在风险。近期,泸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
2022年3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秀某为谋取利益,从黄某某处以5,575元价格购得“老中医”“肾宝片”等壮阳类保健食品,在自己位于泸县玉蟾街道和平街摊位上进行销售。2022年4月至2023年3月期间,王某某、张某某、李某某在秀某经营的前述摊位上分别购买了155元、105元、45元的壮阳类保健食品。2023年4月3日10时许,侦查人员依法对前述摊位进行搜查,现场抓获秀某,并查获“老中医”“肾宝片”等壮阳类保健食品49种376盒(瓶)。经对查获的保健食品进行抽样检验,所送检的保健食品中均检测出“西地那非”成分。秀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部分犯罪事实。
泸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秀某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保健食品,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秀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认罪认罚,遂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西地那非”属于国家明令禁止添加到食品中的物质,不当服用可能会伤害消化系统、血液和淋巴系统、神经系统等,对服用者的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威胁。被告人秀某明知其销售的壮阳类保健品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仍流窜在县城四处摆摊销售,侵害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在本案审理期间,本院坚持严厉打击与教育警示并重的原则,向被告人秀某释明了相关法律法规,阐述了食品安全的重要性,最终被告人秀某认识到错误,自愿支付公益损害赔偿金2500元,本院及时对该案进行审理并依法宣判。对该类违法犯罪活动依法打击,保障了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