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2年12月28日00时许,被告人罗某某饮酒后驾驶川Q560F5号小型轿车载杨某、王某某、古某某由内江市东兴区椑木镇方向往市中区乐贤镇方向行驶,行驶至市中区石羊大道5KM+200M处时,与同向行使由陈某某驾驶的川C35066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川K9933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发生碰撞,造成罗某某、杨某、王某某、古某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而在2021年6月至2022年8月期间罗某某因酒后驾驶机动车、驾驶有其他违法行为且肇事逃逸分别被处以罚款和吊销驾驶证,其屡教不改,再次饮酒驾驶机动车。
经内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认定:机动车驾驶人罗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机动车驾驶人陈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经抽血鉴定,罗某某所抽取血样中乙醇浓度为182.96mg/100ml。
庭审中,法官对罗某进行了批评教育,让其意识到酒驾的危害。罗某某感叹自己捡回了一条命,要好好珍惜。并在以后要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罗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危险驾驶罪。其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人罗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法官提示
俗语有言“吃一堑长一智”,大多酒后驾驶被查处的驾驶人通常“懊悔不已”,能够认清“犯罪的代价”,但面对“酒精上头”,仍有个别驾驶人不知悔改,抱有侥幸心理,多次触碰法律“红线”,严重的威胁着驾驶人和公众的生命安全。法官在此提醒广大司机,要时刻绷紧安全之弦,切莫“贪杯”,勿要饮酒上路,珍爱生命,远离酒驾。(李雪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