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开出一张“诚信罚单”,对出庭作伪证的证人李某罚款2000元。
原告宜宾某石油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张某权、唐某科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法官依据另案生效判决书及再审裁定书认定事实,查明证人李某在该案原审案件庭审中,签署证人保证书后,故意对关键案件事实作出虚假证言。
翠屏区法院认为,证人李某在签署证人保证书的情况下,当庭作伪证,妨碍案件审理和司法秩序,损害了司法权威,依法对其作出罚款2000元的处罚决定。经过承办法官的批评教育,李某认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主动缴纳了罚款。
为推动落实民事诉讼诚信原则,翠屏区法院采用“事前告知”与“事后惩处”相结合的方式,在证人出庭作证案件中,均向证人告知应当如实向法庭提供证言,不得夸大或者缩小陈述内容,严禁作伪证,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对作伪证的当事人,依法给予罚款或者拘留。
法官提醒,诚实守信是民事诉讼活动中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更是确保司法公平公正的应有之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在民事诉讼活动中,证人必须如实提供证言,虚假作证妨碍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