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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产品引发火灾 当庭调解化解矛盾

来源: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作者:莫薇 发布时间:2023-10-18 11:04:02

近日,纳溪法院当庭调解了12起因产品质量问题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纠纷。

2022年8月17日晚11时19分许,泸州市江阳区某小区电动车棚突发火灾,烧毁了电瓶车及摩托车24辆,过火面积约40平方米。经泸州市江阳区消防救援大队认定,本次事故起火原因为李某某的电瓶车在充电过程中锂电池发生故障引发热失控起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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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现场照片

因受害者与李某某就赔偿事宜多次协商未果,其中12名原告遂将李某某诉至纳溪法院,请求赔偿损失。法院受理该案后,考虑到受害者众多,且该纠纷已历时一年多未解决,为及时化解矛盾,遂联系李某某进行诉前调解。调解过程中,了解到李某某不存在违规使用锂电池情况。李某某表示案涉锂电池是在泸州市江阳区某车行购买,事故发生时在质保期内,本案是产品质量引发的事故,自己也是受害者,申请追加了该车行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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烧毁的锂电池

鉴于李某某在事故过程中并无侵权行为及主观过错,本案涉及产品质量问题及李某某作为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法院遂同意李某某的申请,追加了车行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诉讼过程中,车行自认进购的该款锂电池质量问题频发,自己也作了召回处理,对本案系因产品质量引起火灾的事实无异议,但认为赔偿责任应由锂电池生产厂家承担。

承办法官了解到问题锂电池的生产厂家注册在外地,且已经处于未经营状态,但其为锂电池投保了产品责任保险。为及时化解本次系列案,倾力维护12名原告的合法权益,经多次与被告泸州市江阳区某车行沟通协调,最终车行同意对12名原告先行赔偿后再自行向锂电池的生产厂家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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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经过承办法官耐心调解,妥善化解了这起历时一年多的系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疏解了双方当事人的矛盾,切实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为积极贯彻落实诉源治理的工作要求,减少人民群众诉累及财产损失,在接下来的工作中,纳溪法院将做好本次系列案的善后工作,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幸福感。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责任编辑:杨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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