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五通桥区法院依法审结并执行完毕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三被告人被分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责令附三人按照生态修复方案在五通桥区竹根镇涌斯江流域、金粟镇岷江流域增殖放流了各类鱼苗五万余尾,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众道歉。
2023年4月18日,被告人张某某、袁某某、程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7.945KG。法院开庭审理后,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判处三被告人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责令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按照生态修复方案在五通桥区竹根镇涌斯江流域、金粟镇岷江流域放流价值20736.32元的鱼苗。
10月10日,被告人张某某、袁某某、程某在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公安分局、区农业农村局的现场监督下履行生效判决,在五通桥区竹根镇涌斯江流域、金粟镇岷江流域增殖放流了各类鱼苗五万余尾,用于修复其犯罪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众道歉。
该增殖放流的生态修复举措,有效修复了受损的生态环境资源,对渔业资源的恢复具有重要价值,体现了人民法院坚持系统保护和修复的司法理念,实现了刑事处罚与环境修复的有机结合。
下一步,五通桥区法院将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加大对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犯罪的打击力度,同时以案释法教育更多群众树立保护环境的生态理念,司法护航“小西湖”畔山青水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