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4日,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通过及时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促使一起建设工程纠纷和解履行,原告向法院撤回起诉。
2022年4月7日,四川某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宜宾市某种植专业合作社签订《绿化分包协议》。工程项目为屏山职业技术学校产教融合工程项目整体绿化工程,约定由宜宾市某种植专业合作社包工包料,包养护成活等。2022年8月27日施工完毕,业主方于2022年9月1日投入使用。经结算,总工程款为5035565.24元,四川某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支付宜宾市某种植专业合作社2860428元,剩2175137.24元,经多次催收,四川某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均未予以支付。2023年9月6日,宜宾市某种植专业合作社向屏山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并申请诉讼保全。
法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宜宾市某种植专业合作社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屏山法院于2023年9月7日裁定冻结四川某工程设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网络存款2175137.24元,通过查控实际冻结737009.35元。考虑依法对被告企业财产采取冻结措施后,会给企业正常运转带来不利影响,法院向被告企业方释明可以自行和解,并做双方调解工作,最后双方于2023年9月13日达成付款协议,宜宾市某种植专业合作社于2023年9月14日到法院撤回起诉,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屏山法院在办理涉企业案件中,努力通过调解或和解方式化解纠纷,尽可能避免因对企业资金采取冻结措施后严重影响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在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中努力为企业发展提供缓冲的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