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2年3月,被告人罗某成、罗某明与樊某某一起约定,由罗某成出资,罗某明负责联系林农买林木和现场管理砍运工,樊某某负责销售木材和管钱,销售木材后罗某成按每吨 10 元提成,剩下的利润三人平分。同年5月,被告人罗某成、罗某明和樊某某购买了樟海镇塘垇村村民自留山上的林木,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工人将其砍伐后销售。经鉴定,被告人樊某某参与滥伐林木立木蓄积共81.2578立方米;被告人罗某成、罗某明参与滥伐林木立木蓄积共46.4288立方米。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同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情和审判工作需要,随机抽取了四名人民陪审员与三名法官组成七人合议庭审理本案。生效判决认为,被告人樊某某、罗某成、罗某明违反国家森林法的规定,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采伐林木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构成滥伐林木罪,且对生态环境造成了较大破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修复生态环境的民事责任,判决樊某某、罗某成、罗某明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并责令承担相应生态修复金。
二、人民陪审员发挥的参审作用
四名人民陪审员积极参与案件审理,将大众智慧融入司法实践,提供了可借鉴的思路。一是协助厘清审理思路,认真查明事实。人民陪审员积极参与案件审理,认真翻阅卷宗、积极协助查明案情,围绕争议事实展开调查,通过召开庭前会议,在法官指引下熟悉相关法律条文,多次赴实地勘验现场,共同研商案情,提高案件事实认定的准确性。二是提出中肯建议,助力裁判法理情共融。在合议庭评议时,积极引导人民陪审员参与讨论,四名人民陪审员均积极、独立发表了意见,在量刑、修复费用方面,考虑三被告人的实际情况,结合具体事实认定逐项发表合议意见,采取替代性环境修复方式,切实提高审判工作质效和裁判专业化水平。三是提升司法公信力,促进社会和谐。弥补专业法官在结构上的局限,提升司法透明度,使得裁判结果更加体现民意,更加符合社会公众的价值观。涉林犯罪的根源是经济上、思想上的贫穷,人民陪审员的参与有利于做好法律知识的传承,以案释法,形成辐射效应,教育引导身边人爱林护林,也实现了环境资源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目的和初衷,有利于取得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三、典型意义
林木具有涵养水源、防风固沙、调节气候以及为野生动物提供栖息场所等生态价值,无论砍伐林木的目的如何,都要依法审批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砍伐,否则就可能构成犯罪。
本案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影响较大,四名人民陪审员在该案的参审作用得到充分发挥,以人民群众的常识常理形成优势互补,彰显了环境司法的公众参与原则,增加了裁判的可接受度。同时本案是叙州区法院2023年首例以“1名审判长+2名审判员+4名人民陪审员”组成的七人合议庭模式,依法公开审理的一起环境资源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叙州区法院始终秉持“两山”理念,加强公益诉讼的审判工作,依法严惩滥伐林木破坏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是深入贯彻习近平来川来宜视察重要指示精神,树立保护生态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发展理念的具体体现,推动了森林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本案具有较强的示范性,既让被告人修复已经受损的社会公共利益,也以此为契机教育警示广大群众,保护好一草一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