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日上午11点,泸州市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权、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政研室主任何锋走进泸州市广播电视台《泸法麒麟法治访谈》直播间,围绕“什么是地方性法规”“泸州有哪些地方性法规”“泸州法院是怎样将地方性法规融入司法的”“地方性法规融入司法给泸州带来了什么”等热点问题,向群众普及泸州法院地方性法规融入司法工作的相关知识,切实提升地方性法规实施效果,增强群众法治观念。
近年来,泸州法院结合工作实际,深入推进地方性法规融入司法实践。在行政、民事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将地方性法规作为裁判的依据或者说理的依据,让裁判文书说理更加充分,更符合地方实际;此外,还在司法建议、判后答疑、普法宣传等活动中加以运用。
案件审理适用地方性法规
在被告人詹某某、郑某某等非法猎捕国家一级重点保护动物彩鹮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泸州中院引用了《泸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作为判决的依据,这一条明确规定了在生态文明方面,公民应当遵守的规范,其中之一是不非法伤害、捕捉、猎杀、买卖和食用野生动物,不非法买卖、使用野生动物制品。
今年3月,法官在郭某某赡养案件调解成功后根据《泸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十七条相关规定——鼓励和支持村(居)民议事会等组织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和监督活动,发出全省首个涉诉老年人指定社会观护员聘书,聘请老人所在村的村民小组长担任社会观护员,成为老人和子女沟通的桥梁。
裁判文书引用地方性法规
2022年11月,古蔺县法院在胡某某过失引发森林火灾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引用了《四川省赤水河流域保护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第七十一条第二款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作为判决依据,判令胡某某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在其引发森林火灾的火烧迹地采用购买树种进行播种的方式履行植被恢复义务。这是四川省首例适用《四川省赤水河流域保护条例》进行审理的案件。
2017年以来,全市两级法院在案件审理、司法建议、判后答疑中适用市级地方性法规72件,适用省级地方性法规2件。不仅强化运用,泸州中院还在促进地方性法规宣传学习方面下功夫。
普法活动宣传地方性法规
2023年4-5月,江阳区法院开展“泸法麒麟·童声诵法”活动,鼓励辖区小学生诵读《宪法》《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和《泸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等地方性法规,并加以个人理解、宣讲。活动共征集到诵法作品288个,微信公众号展播6期120个,微信浏览量近10万人次。 同时,“泸法麒麟”普法志愿者走进校园结合实际开展普法宣传,提升地方性法规的知晓率。目前江阳区的活动已经圆满收官,龙马潭区正在火热进行当中,其他区县将陆续开展。
泸州法院为地方性法规融入司法 写下了生动注脚 让地方性法规从“纸上”走到“庭上” 使“文本上的法律”真正成为 “行动中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