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制网
法治文化研究会

执行到位1900多万!仁寿法院开展第四次集中执行行动

来源:仁寿县人民法院 作者:徐煜伦 田 露 韦显达 黄 慧 周飞龙 发布时间:2023-07-21 15:25:52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执行效能是营商环境的重要考量指标。7月19日,仁寿法院再次开展“眉州·利剑优化营商环境”专项执行活动。这是自今年6月以来,仁寿法院开展的第四次专项集中执行行动,为纵深推进五类重点案件执行,打通执行工作护航地方发展的“最后一公里”,营造良好的法治营商环境交出了优异的执行答卷。

1689924445211.jpg

集中行动中,仁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眉山市某某公司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案件,由颜毅院长担任审判长亲自审理。针对公司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的典型警示教育意义,仁寿法院抓住契机,组织涉公司案件被执行人到场旁听庭审,并进行集中约谈。

约谈会上,结合眉山市某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通过私设账户、抽逃公司资金等方式规避执行的行为,执行局杜同金副局长正告被执行人“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必须得以履行,藐视法律,抗拒执行、逃避执行、消极执行必将付出沉重的代价。”

案例一:自省自警 主动履行

“现场旁听眉山市某某公司和法定代表人被法院判拒不执行判决罪,我深刻的认识到司法的权威和严肃,一边旁听庭审,一边我也在庆幸自己在企业经营中没有相同的行为。”被执行人四川省某某建设工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邹某和实际控制人徐某在旁听完庭审后,有所触动的向杜同金副局长感叹道。

1689924478510.jpg

作为被执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二人对眉山市某某公司和法定代表人因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被法院判刑感触良多,并且对被执行人四川省某某建设工程公司前期消极履行法院生效文书确定的债务满怀歉意,集中约谈后,二人主动表示愿意想办法履行,但基于公司近期的资金周转困难,提出当场履行一部分,余款定于8月底一次性履行完毕。面对被执行人有主动履行的意愿,且被执行人公司经营存在的现实困难,承办法官主动充当和解的桥梁,在被执行人四川省某某建设工程公司实际控制人徐某现场履行部分案款,并为促使达成和解,主动提供案外人房产作为担保财产的情况下,申请执行人某某电缆公司与被执行人达成分期履行的和解协议。

案例二:高效执行 保驾护航

“感谢付法官体谅我们企业的难处,以最快的速度为我们执行到工程款,解了我们的燃眉之急,仁寿法院是真正的用司法护航企业发展。”集中执行当天下午,四川某某劳务公司工作人员激动万分的向仁寿法院执行局付渐法官送来一面锦旗,感谢付渐法官主动作为,能动司法,真真切切护航企业发展办实事。

1689924509272.jpg 

四川某某劳务公司与被执行人某工程建设公司、连带责任人某建设开发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仁寿法院于近日立案执行,立案执行后庚即对被执行人公司和连带责任人公司财产进行了网络查控,通过网络查控措施冻结了连带责任人某建设开发公司银行账户资金一千六百余万元。案件承办法官付渐在履行告知义务的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四川某某劳务公司提出公司近期资金周转十分困难,希望法院能够尽快扣划该冻结资金,以解公司燃眉之急。根据办案流程,法院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后,被执行人有15日的异议期,按照正常情况,付法官可以等冻结异议期届满后直接网络扣划冻结资金,这样既轻松又省力,但想着申请执行人四川某某劳务公司资金周转困难的现实困境,付法官决定多花心力,加强沟通,让司法能动起来。

集中执行期间,付法官通过多次向被执行连带责任人某建设开发公司释明冻结异议权力和申请执行人四川某某劳务公司的经营困境,在被执行连带责任人公司确认债权并放弃冻结异议期后,当即前往银行通过线下扣划的方式执行到位案款一千六百余万,解了申请执行人的燃眉之急。15日的等待,对于执行法官来说是普普通通的办案流程,但对于企业发展来说可能就是生死考验,执行法官能够体谅企业发展的现实困境,主动作为让司法能动起来,既保证了被执行人公司的合法权益,又护航了申请执行企业的良好发展,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据统计,此次专项集中执行当天共集中约谈28人,现场搜查22人,罚款5人,预拘留2人,拘留1人。当日执行完毕案件7件,达成和解分期履行案件21件,化解涉诉信访积案1件,现场执行到位金额1910.94万元,达成和解分期履行金额698.36万元。此次专项行动还邀请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营商环境观察员参与见证执行。

责任编辑:杨雪娇

新闻总署国登2012-F00075847号· 知识产权 (川)作登字2017F00078064 · 连续出版物刊号 川KXO1-093 · 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证 川B2-20191090 ·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川网文【2019】5415-440号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许可证 川字第00217号

出版物许可证 新出发字第510105010299号 · 川文旅审函【2019】886号 · 川新广审批准字【2017】335号 · 川法学文研批字【2015】012号 · 川法文批字【2019】009号 · 川新广批函字【2016】30号

国家商标局受理第23862702号 · 网络安全资格认证第23955号 · 省法治文化研究会融媒体中心负责技术、维护和管理

蜀ICP备18021130号-2 川公网安备 51010402001487号

本网站(非新闻类)刊发信息不代表主办单位和本网之观点,如有异议请联系本网删改·法律顾问:省法治文化研究会专家委(何艳律师)

四川省法治文化研究会 四 川 法 制 网版权所 有 ,未 经 书 面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Copyright © 1997-2020 by www.scfzw.net all rights reserved

电脑版 | 移动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