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史为鉴,可以知兴替;以案为鉴,可以彰法力。近日,兴文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被告人杨某龙主观上明知桢楠树系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不能采伐,但其为了谋取个人利益,在短短两个月的时间内分别向被告人马某平、马某仲、马某玉、谢某华购买并组织工人采伐桢楠树共四株及桢楠树兜两个。
经法院审理判决,杨某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被告人马某平犯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二千元;被告人马某仲犯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二千元;被告人马某玉犯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千元;被告人谢某华犯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责令被告人杨某龙缴纳生态修复金人民币七千一百三十五元用于补种复绿;五被告人犯罪所得赃款全部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面对利益的诱惑,五个被告人在明知桢楠树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不能砍伐的情况下,非法采伐、出售,法律意识与环境资源保护意识浅薄, 以身试法,造成生态环境资源的破坏。都说以案为鉴,警钟长鸣,每个案件不只是对违法犯罪者本身的一种惩戒警示,更是对广大老百姓的普法教育宣传。
近年来,盗伐林木、滥伐林木、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非法捕捞水产品等案件时有发生,有许多老百姓在未取得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砍伐树木,却不知这是违法行为。此次,兴文县人民法院在审理这起案件中以案释法,通过该案以示警诫教育作用,让老百姓们能够以案为鉴,警钟长鸣,深刻认识到以保护生态为前提,绿水青山才能够变成金山银山,只有经得住金钱诱惑,才能守得住绿水青山!(兴文县人民法院 民庭 罗安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