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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认识执行不能,营造良好执行氛围

来源: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作者:刘侃 发布时间:2023-07-12 09:33:10

“执行不能”作为执行工作中的一种常见现象,大众往往易与“执行不力”混淆。其中主要区分点在于被执行人主体是否具有履行能力。“执行不能”表现为经法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查明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而被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此时即可认定为被执行人主体丧失履行能力,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无法得以实现。

执行不能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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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致这一现象根本原因在于两点:其一在于被执行人自始即无履行能力。其二在于被执行人经营不善导致无力偿还。对于其一,往往是由于申请执行人在进行民事活动时缺乏严谨意识,未对民事行为的风险进行合理评估;对于其二,此类案件虽然从形式上表现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能最终实现,但缘于被执行人丧失清偿能力,本质上属于经济活动中存在的客观风险。

如何应对执行不能

首先,申请执行人应增强自身法律意识,可以通过抵押担保等方式降低自身的民事风险,减少“执行不能”出现的可能性。

其次,申请执行人在诉前、诉中可以向法院及时申请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保全,可大大降低“执行不能”的风险。

最后,申请执行人还可以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通过法院强制执行措施,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或分期分批履行债务。

教研促成长

有人说教育是一盏灯,美好就从划破黑暗开始;有人说教育是一艘船,教研就是我们航行的指南。我想,教育应该是这个世界一往无前的希望,而我们,永远不会因任何情况暂停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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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执行不能”的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屡见不鲜,例如童某、胡某、李某、吴某敏、吴某清欠付申请执行人某建材公司经营者夏某54万元。峨眉山市法院执行法官多次与被执行人沟通,释法明理并组织执行和解。在穷尽线索核查、网络查控、现场约谈等举措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法定义务。峨眉山市法院依法决定对5名被执行人采取司法拘留15日的强制措施。申请执行人夏某表示,虽未能立即挽回损失,但感动于人民法院雷厉风行的执行工作态度,理解“执行不能”的客观情况,自愿为执行法官送上锦旗,表达内心感谢。

此案中,申请执行人理性认识到了“执行不能”的客观情况,并对峨眉山市法院执行法官积极履职的态度表示认可。在此我们向全社会倡导诚实守信,依法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也呼吁大家提高法律意识,理性认识“执行不能”,对法院执行工作多一份理解与信任。

随着法治社会稳步推进,大众法律意识也日益提升。今后,峨眉山市法院将继续秉持公正的态度,提高执行水平,加强执行强制力,努力营造全社会关注执行、理解执行、支持执行的良好氛围,进一步提升执行满意度,让生效文书落到实处,让拒执者、逃执者无所遁形。


责任编辑:杨雪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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