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资中县法院在发出第一份《当事人本人到庭令》后,顺利审结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
在审理这起婚约财产纠纷案的过程中,承办法官通过与原、被告本人及双方委托诉讼代理人交流沟通,发现该案涉及的婚约财产达30余万元,给付财物的性质难以认定,需要当事人亲自到庭参与法庭调查,双方当事人以身处外地、已委托诉讼代理人为由拒绝到庭。
为准确查明案件事实,促使矛盾纠纷化解,资中县法院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当事人本人到庭令》。原告在接收到《当事人本人到庭令》后,于6月16日下午到庭参加诉讼,使得本案待证事实得以查清,案件顺利审结。
【法官说法】在民事案件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活动,本人可不用到庭参与诉讼。但是一些案件存在当事人本人不到庭将导致关键事实无法查清,如果法官仅凭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出示的证据,简单适用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判决,可能不利于纠纷的解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当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拒不到庭、拒绝接受询问或者拒绝签署保证书,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故通知当事人本人到庭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提高诉讼效率,维护司法公正。(曾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