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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法“枫”景丨“小法庭”诠释服务乡村振兴“大情怀”

来源: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7-03 15:30:49

泸州两级法院坚持充分发挥司法能动作用,以深化诉源治理、创新一站式多元化解矛盾纠纷为抓手,积极探索人民法庭参与社会治理的新路径,将“枫桥式人民法庭”创建工作推向深入,更好地服务乡村振兴和基层治理,推动司法办案工作更上一个新台阶。

为更好地服务乡村振兴,龙马潭区法院长开区法庭充分发挥基层人民法庭“便民”优势,以巡回审判的模式,在特兴街道罗沙村审理了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案件,以实际行动助农保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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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余某某与特兴街道罗沙村七组于2012年6月1日签订《承包协议》,罗沙村七组将“地理位置较高,水源不好管理和长期放荒的土地”承包给余某某,案涉土地为可耕种的土地,承包期为30年。协议签订后,余某某在案涉土地上栽种农作物。

2018年5月21日,余某某与宋某某签订《土地流转(转租)协议》,约定协议签订之日起将《承包协议》所有权益及义务转给宋某某。但宋某某并未在案涉土地上进行耕种,破坏了案涉土地原状况。

原告罗沙村七组遂将余某某诉至龙马潭区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解除双方2012年签订的《承包协议》,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土地承包费15万余元,并将案涉土地恢复至可耕种的状态。

实质化解

土地纠纷涉及群众切身利益,为进一步全面了解案情,法官来到田间地头实地走访,向当地村民了解情况,并向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咨询最新的土地政策和当地的土地规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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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虽村民小组将应当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土地承包给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员,但村民小组主观愿望系为充分利用土地、增加村民收入,如被告按约履行合同,继续耕种土地,确可为当地村民带来收益。被告余某某明知第三人宋某某意欲将案涉耕地作非农途径使用,仍将土地违法流转给第三人宋某某,致使土地荒废。双方当事人均有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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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因双方争议较大,无法达成调解,法庭在土地春耕到来前当判则判,结合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在本案中过错程度、原因力与无效后果的关联程度等因素,确认原告罗沙村七组承担20%的过错责任,被告余某某承担80%的过错责任。依法判决原、被告于2012年签订的《承包协议》无效,余某某返还原告案涉土地并支付土地承包费9万元;被告余某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案涉土地恢复至可耕种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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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为参与旁听的村民小组干部、村委会委员、村民代表等开展了一场耕地保护的法律讲座。村民小组组长表示,今后将进一步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提高土地经营效益。

作为法院的最基层的司法触角,长开区法庭充分发挥人民法庭桥头堡作用,坚持不断学习和运用新时代“枫桥经验”,在化解农村纠纷过程中注重实地调查,深入纠纷一线,促进案件的实质性化解,切实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杨雪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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