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泸县人民法院在办理一起标的上百万的借款纠纷一案中,通过采取搜查、司法拘留、拍卖、扣划等措施,为申请执行人执行到位案款11.18万元,在持续穷尽调查和财产处置措施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人民法院的执行措施予以充分认可,接受该案执行不能的现状,经释法后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
2013年至2019年,胡某某因工地建设资金周转及夫妻财产分割,先后向马某某、周某某借款105万元,经多次催收未还款。2022年9月,马某某、周某某依法向泸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法院判决,被执行人胡某某应偿还申请人马某某、周某某借款1050000 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8293.2元,但被执行人胡某某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2年11月,经申请执行人申请,该案立案强制执行。
立案后,执行人员向被执行人胡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胡某某立即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11月底,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8880.03元及商业保险,并提取保险现金价值20575.89元,在扣除执行费500元缴纳国库后,余款28995.92元作为案款支付申请人。同时,法院还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一辆奥迪客车及一套坐落于成都市都江堰市灌口镇的商业用房,遂当即采取了查封措施,并责令被执行人将车辆交至法院进行实际扣押,但被执行人未履行。12月9日,执行法官将被执行人传唤到院并采取搜查措施,发现被执行人在案件判决生效后、进入执行前微信上有较大金额资金往来,却从未用于支付案件判决履行金额,且以“车辆在修理厂”为由,未将查封车辆交至法院。因此法院依法对有履行能力而未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进行了司法拘留,并将其纳入限制高消费以及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惩戒。
在法律震慑下,被执行人于2023年1月解除拘留后,才将车辆交至泸县人民法院。同月,法院启动被执行人车辆和房产的处置程序。2023年2月,其奥迪牌客车拍卖成交,成交价40934元,扣除汽车厂未付修理费5475元、网拍费用1000元后,余款34459支付申请人;2023年3月,被执行人位于成都市都江堰市灌口镇房产经拍卖后流标,申请人以变卖流拍价48389.6元以物抵债。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还提供线索,被执行人在某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公司都江堰分公司处有工程款,但经多地调查核实,未查询到该公司有实际经营地及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最终,该案经强制执行,对已发现的被执行人资产已处置完毕,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条件,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执行不能是强制执行中一种可能情形,取决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亦是经济活动中需要考虑到的风险。鉴于此,建议广大债权人在开展经济活动时,应充分应用抵押、担保等各种手段,为债权行为上一道“安全阀”,切实维护自身权益安全。或者在进入诉讼时,及时启动执行保全措施,减少执行不能出现的情形。若经强制执行,仍遭遇执行不能情形的,也请不要慌张,可以启动悬赏执行等手段,利用社会公众力量,帮助我们增加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的可能性。总之,执行不能需要大家正确面对和理解,耐心发现和等待新的执行契机。